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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55pm 14/05/2024

罗秀虹孩子改教案

罗秀虹孩子改教案

視頻 | 玻宗教司州政府上訴失敗 羅秀虹3子維持非穆

主文/罗秀虹孩子改教案
對於聯邦法院作出的裁決,羅秀虹(右)直言感到非常開心,並指3名孩子如今一切安好。左起為田宇勤、古娜瑪拉。

(布城14日訊)聯邦法院今天駁回玻璃市宗教及馬來風俗理事會和另三造的上訴準令申請 ,單親母親羅秀虹的3個孩子得以維持非穆斯林的身分。

聯邦法院今日拒絕發出上訴準令,也意味著上訴庭的判決得以維持,即華印裔單親母親羅秀虹3名孩子遭父親單方面改信伊斯蘭是無效的,3名孩子維持非穆斯林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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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是在今日聆聽了上訴方和答辯方代表律師的陳詞後,一致作出上述裁決。另二司為丹斯里娜莉妮和拿督阿布峇卡。

此案的申請方為玻璃市宗教及馬來風俗理事會、玻璃市州政府、伊斯蘭新教徒登記官和玻璃市宗教司拿督莫哈末阿斯里再努阿比丁;答辯方是羅秀虹。

東姑麥潤在裁決時指出,此上訴準令的申請本質上是為了重新審視印裔婦女英德拉挑戰孩子被前夫單方面改教的案件。

她說,申請方提出的數個理由基本上是,第一,在馬來文版本的聯邦憲法中,第160A條款方面,國家元首曾在2003年推介由總檢察署出版的馬來文版聯邦憲法。

她指出,其次,“父母”(複數詞parents)和“父母”(單數詞parent)一詞在憲法中可以互換使用,而聯邦法院在英德拉案件的判決中並未提及。

“第三,英德拉案件的判決只限於聯邦直轄區,並不適用於玻璃市。”

針對申請方提出的第一項理由,東姑麥潤指出,聯邦憲法第160A條款,並非與此案相關。

“與此申請的相關條款是聯邦憲法第160B條款,該條款規定了馬來文版的聯邦憲法何時可以成為權威文本。”

她指出,申請方的代表律師沒有就160B條款進行探討。

沒必要重審視英德拉案

東姑麥潤進一步說,三司認為沒有必要重新審視英德拉的案件。

至於申請方提出的第二項目理由,東姑麥潤指出,聯邦憲法的英文版本第12(4)條款中規定“父母”,意味著未成年人改信伊斯蘭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

針對申請方在提出的第三項理由中主張英德拉案件的判決只限於聯邦直轄區,並不適用於玻璃市,東姑麥潤指出,英德拉案件並未錯誤判決,該判決適用於全國。

她也說,沒有證據表明馬來語版本的憲法是由國家元首指定為官方文本。

東姑麥潤指出,綜上所述,三司一致駁回申請方提出的上訴準令申請,無需支付堂費。

上訴庭三司是於1月10日,一致批准羅秀虹,為尋求推翻前夫單方面為3名孩子改信伊斯蘭的舉動所提出的上訴申請,裁定撤銷他們於2020年7月遭父親單方面改教,而獲玻璃市改教事務註冊官發出的信奉伊斯蘭證書。

未成年改教需雙親同意

上訴庭也援引聯邦法院於2018年,在英德拉挑戰孩子被前夫單方面改教的案件為例,裁定未成年孩子改信其他宗教前,需獲得雙親的同意。

隨著上訴庭作出的裁決,這意味著羅秀虹的2名16歲雙胞胎女兒,以及13歲的兒子皆不是穆斯林。

玻璃市宗教及馬來風俗理事會、玻璃市州政府、伊斯蘭新教徒登記官和玻璃市宗教司拿督莫哈末阿斯里再努阿比丁隨後針對上訴庭的判決,入稟聯邦法院尋求取得上訴準令,以推翻上訴庭的判決。

羅秀虹的代表律師為斯里姆魯甘、古娜瑪拉、田宇勤、三希爾星。

今日代表玻璃市宗教及馬來風俗理事會陳詞的律師是哈聶夫,其他申請方則由玻璃市州政府法律顧問莫哈末拉迪代表陳詞。

主文/罗秀虹孩子改教案
羅秀虹(右二)在代表律師的陪同下,接受媒體訪問時,淚訴這一切並不是一天或4天的事,而是歷經了4年。左起為田宇勤、古娜瑪拉。右一為斯里姆魯甘。
羅秀虹喜極而泣
盼玻宗教理會勿再打擾

經過漫長的法律鬥爭後,事件終於告一段落,羅秀虹喜極而泣,與代表律師開心相擁,3名孩子得以維持非穆斯林身分。

她也直言,希望玻璃市宗教及馬來風俗理事會不會再打擾她。

她看似有些激動的訴說,在過去4年,因為這事件,她遭受苦難,無法入眠。

“這一切並不是一天或4天的事,而是歷經了4年。”

她是在代表律師的陪同下,在庭外接受媒體訪問時說,這麼表示。

詢及3名孩子如今的狀況,羅秀虹說,3名孩子一切安好。

對於聯邦法院今日作出的裁決,羅秀虹表示,她感到非常開心。

她強調,不希望玻璃市宗教及馬來風俗理事會一而再的打擾她。

“我不要玻璃市宗教及馬來風俗理事會再來打擾我……夠了,夠了。”

她表示非常感謝律師團。

“他們(律師團)是非常好的團隊,非常感謝。感謝大眾的支持。

“我很開心,我今天很開心,我非常開心。如果不是大眾,我不會在這裡(法院)。”

她隨後與斯里姆魯甘和古娜瑪拉等人開心相擁。

姆魯甘:國文版憲法非權威版本

較早前,斯里姆魯甘在陳詞時指出,申請方主張馬來文版的聯邦憲法為權威版本,純粹虛構而非事實。

他引述判例指,並不存在馬來文聯邦憲法為權威版本的判決。

他指出,玻璃市州政府法律顧問從歷史角度敘述,並提出聯邦憲法的馬來文版本,並指該版本是由國家元首規定的。

斯里姆魯甘說,玻璃市州政府法律顧問在這方面所提出的證據就僅有國家元首於2003年推介聯邦憲法的馬來文版。

他指出,該版本並非權威版本,因為根據該版本的首頁,註明了該版本僅由總檢察署翻譯,並不涉及法律。

哈聶夫:國文版憲法允單方改教

另一方面,哈聶夫和莫哈末拉迪在陳詞時,則採取同樣的立場,即馬來文版本的聯邦憲法是權威的,在該版本下,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為未成年子女改教。

哈聶夫說,申請方提出的其中一項法律問題,是聯邦法院在英德拉挑戰孩子被前夫單方面改教的案件中,詮釋聯邦憲法第12(4)條款,是指18歲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在改信其他宗教前需獲得父母雙方同意的裁決,該裁決是否侵犯了州立法機關可制定關於改信伊斯蘭條例的權限。

他也主張,英德拉案件的判決是疏忽的,沒有考慮到國家元首於2003年推介了馬來文版的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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