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高庭批准一名74岁妇女提出与丈夫离婚的申请,其原任丈夫(同为74岁)已经在24年前改信伊斯兰教,在同年与另一名印尼女子结婚,并诞下一女。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引述高庭本周一发出的书面判决,男女双方是在1974年1月结婚,丈夫于2000年7月改信伊斯兰教,并在一个月后与一名印尼女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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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丈夫以自己已改信伊斯兰教为由,提出与原配离婚,三个月后,妻子提起反诉讼,指控丈夫通奸。
法官恩维罗马利特彼得说,丈夫与印尼女子诞生的女儿,证明丈夫通奸的证据,其中,女儿的出生日期得出无法回避的结论,即丈夫与印尼女子结婚前已发生性关系。
但是,他驳回了妻子以通奸提出离婚的诉求,因为妻子虽然知道丈夫的不忠行为,但是她一直容忍这一行为。
“(妻子)承认她知道通奸的事情,尽管她坚持说她是在几年后才知道丈夫和印尼女子结婚以及他们女儿出生的事。”
“无论如何,尽管知道这些,她选择不追求离婚……甚至继续接受(丈夫)提供的赡养费,尽管这只是零星的,至少该情况持续到2012年为止。”
他表示,妻子在知道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选择维持婚姻关系,这削弱她称对通奸无法忍受,导致婚姻不可挽回而破裂说法的可信度。
他表示,在2018年12月15日前,当一方配偶改信伊斯兰教时,未改信的一方可以根据1976年《婚姻和离婚法》第51条提出离婚申请。
基于此,他表示,妻子本可以在丈夫于2000年改信伊斯兰教时或之后不久,以改教或通奸为理由提出离婚申请,但她没有这样做。
他指出,丈夫曾于2012年向伊斯兰法庭申请解除婚姻,但妻子拒绝参与诉讼。
他说,尽管上述法律在2018年12月15日修订生效,允许改信的一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离婚,但丈夫在高庭申请离婚的时间点也有延迟。
“这种延迟表明(丈夫)在民事法庭提出离婚方面缺乏紧迫性。”
尽管双方都存在延迟,法官表示,丈夫的改教使这对夫妇有权离婚,因此宣判两人离婚有效,谕令婚姻注册局发布两人的离婚证明。
关于婚姻财产分割,法官宣判丈夫将其在吉隆坡文良港婚后居住的房产额转让给妻子,理由有几方面。
“首先,(丈夫)二十多年前就已搬出婚姻住宅,仅提供到2012年的零星赡养费,而(妻子)和孩子们独自面对生活的挑战。”
法官也提到丈夫和印尼女子在社交媒体上炫耀财富的“显眼和无感的展示”行为,这对仍然在法律上与他有婚姻关系并依赖子女财务支持的妻子造成了额外的困扰。
法官表示,考虑到这对夫妻婚姻的时间长度,这是一个公平的决定。
另外,法官也驳回了妻子提出前夫拖欠赡养费的申请,但是他宣判丈夫需将他与女儿共有的另一处房产,即位于Bunga Raya的房产中一半的份额转让给妻子,以满足其赡养费需求。
“首先,毋庸置疑,(妻子)的财务需求可通过Bunga Raya房产的租金收入获得,因此,维持这一安排将免除每月支付赡养费的必要性。”
法官也发现,丈夫也默认接受妻子多年来保留该房产收租的权利,考虑到妻子高龄及丈夫对她提出离婚诉讼,因此法院不追究妻子在这方面的失误。
丈夫已表明,会针对高庭的这项判决带到上诉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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