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高庭批准一名74歲婦女提出與丈夫離婚的申請,其原任丈夫(同為74歲)已經在24年前改信伊斯蘭教,在同年與另一名印尼女子結婚,並誕下一女。
根據《自由今日大馬》引述高庭本週一發出的書面判決,男女雙方是在1974年1月結婚,丈夫於2000年7月改信伊斯蘭教,並在一個月後與一名印尼女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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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丈夫以自己已改信伊斯蘭教為由,提出與原配離婚,三個月後,妻子提起反訴訟,指控丈夫通姦。
法官恩維羅馬利特彼得說,丈夫與印尼女子誕生的女兒,證明丈夫通姦的證據,其中,女兒的出生日期得出無法迴避的結論,即丈夫與印尼女子結婚前已發生性關係。
但是,他駁回了妻子以通姦提出離婚的訴求,因為妻子雖然知道丈夫的不忠行為,但是她一直容忍這一行為。
“(妻子)承認她知道通姦的事情,儘管她堅持說她是在幾年後才知道丈夫和印尼女子結婚以及他們女兒出生的事。”
“無論如何,儘管知道這些,她選擇不追求離婚……甚至繼續接受(丈夫)提供的贍養費,儘管這只是零星的,至少該情況持續到2012年為止。”
他表示,妻子在知道重大變化的情況下,選擇維持婚姻關係,這削弱她稱對通姦無法忍受,導致婚姻不可挽回而破裂說法的可信度。
他表示,在2018年12月15日前,當一方配偶改信伊斯蘭教時,未改信的一方可以根據1976年《婚姻和離婚法》第51條提出離婚申請。
基於此,他表示,妻子本可以在丈夫於2000年改信伊斯蘭教時或之後不久,以改教或通姦為理由提出離婚申請,但她沒有這樣做。
他指出,丈夫曾於2012年向伊斯蘭法庭申請解除婚姻,但妻子拒絕參與訴訟。
他說,儘管上述法律在2018年12月15日修訂生效,允許改信的一方配偶也可以提出離婚,但丈夫在高庭申請離婚的時間點也有延遲。
“這種延遲表明(丈夫)在民事法庭提出離婚方面缺乏緊迫性。”
儘管雙方都存在延遲,法官表示,丈夫的改教使這對夫婦有權離婚,因此宣判兩人離婚有效,諭令婚姻註冊局發佈兩人的離婚證明。
關於婚姻財產分割,法官宣判丈夫將其在吉隆坡文良港婚後居住的房產額轉讓給妻子,理由有幾方面。
“首先,(丈夫)二十多年前就已搬出婚姻住宅,僅提供到2012年的零星贍養費,而(妻子)和孩子們獨自面對生活的挑戰。”
法官也提到丈夫和印尼女子在社交媒體上炫耀財富的“顯眼和無感的展示”行為,這對仍然在法律上與他有婚姻關係並依賴子女財務支持的妻子造成了額外的困擾。
法官表示,考慮到這對夫妻婚姻的時間長度,這是一個公平的決定。
另外,法官也駁回了妻子提出前夫拖欠贍養費的申請,但是他宣判丈夫需將他與女兒共有的另一處房產,即位於Bunga Raya的房產中一半的份額轉讓給妻子,以滿足其贍養費需求。
“首先,毋庸置疑,(妻子)的財務需求可通過Bunga Raya房產的租金收入獲得,因此,維持這一安排將免除每月支付贍養費的必要性。”
法官也發現,丈夫也默認接受妻子多年來保留該房產收租的權利,考慮到妻子高齡及丈夫對她提出離婚訴訟,因此法院不追究妻子在這方面的失誤。
丈夫已表明,會針對高庭的這項判決帶到上訴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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