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6日訊)16年前轟動一時的國中校花兼高材生賴映興遭撕票案,涉案主謀逃過一死,今日獲聯邦法院改判40年監禁。
這名主謀是現年38歲的鄭錦鴻(譯音)。他是根據2023年檢討死刑和無期徒刑(聯邦法院臨時權限)法令的規定,向聯邦法院申請檢討他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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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是在聆聽了控方和聯邦法院委派的律師彭功成的陳詞後,經過大約15分鐘的商議,才一致作出上述嚴謹的裁決。另二司為拿督扎巴麗雅和拿督阿布峇卡。
身穿囚服的鄭錦鴻今日在監獄局人員的押送下出庭,戴黑框眼鏡的他,全程一直低下頭。
東姑麥潤在裁決時指出,法院批准鄭錦鴻的申請,在綁架罪名下,改判40年監禁以及鞭笞5下,至於在謀殺罪名下,則改判40年監禁以及鞭笞12下,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刑期從逮捕日2008年9月15日算起。
較早前,主控館蒂雅莎茲瓦妮副檢察司反對鄭錦鴻的申請。
她說,這是很嚴重的案件,年僅16歲的受害者被掐死,屍體被燒燬。
彭功成為鄭錦鴻陳詞時指出,鄭錦鴻面對兩項罪名,分別是綁架和謀殺。
他說,由於在現有的綁架罪名下,已廢除死刑,因此建議將鄭錦鴻面對的死刑改為有期徒刑,即監禁30年至40年以及鞭笞。
律師:受害者被燒屍前已死
他進一步陳詞指,法醫當年在供證時已確認,受害者在被燒屍前已死亡,死因是被勒死,且是立刻死亡。
他說,至於燒屍的行為,上訴庭此前已確認是為了毀屍滅跡,並非要對受害者造成折磨。
他進一步說,沒有證據證明受害者在生的時候,受到侵犯和折磨。
彭功成指出,把一個人活生生燒死和焚燒屍體,是兩個不同的情況。
“焚燒屍體是為了毀屍滅跡,並沒有對死者造成很大的痛苦。法醫說受害者是被勒死,馬上死亡,也就是說,受到痛苦的時間是很短。”
此外,彭功成指出,在案發時,鄭錦鴻尚年輕,思想不成熟,一時衝動犯下罪行。
他說,此案並非罕見案件中最為罕見的案件,也並非是最為糟糕的案件。
他進一步指出,除非是罪犯沒有改過自新的可能,否則不應該判處死刑。
他也說,鄭錦鴻已對本身犯下的罪行感到非常後悔,並向受害者的家屬道歉。
新山高庭是在2011年3月31日判處鄭錦鴻綁架和謀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在2013年5月8日和2015年10月19日,上訴庭和聯邦法院皆駁回鄭錦鴻的上訴,維持原判。
霸市兼職回家時被擄
根據案情,2008年9月11日晚上9時30分至10時左右,就讀古來蘇丹依布拉欣國中,在外兼職的死者賴映興在步出位於古來的一家霸級市場的工作地點時,被人強擄上一輛銀色Kembara四輪驅動車,她的家屬過後向警方報案指她失蹤。
隔日清晨6點20分,死者的母親接獲綁匪勒索6萬令吉的電話,在經討價還價下,贖金從6萬令吉減至3萬5500令吉,最後家屬在綁匪指示下,將最後達致協議的3萬零500令吉贖金,於同月15日凌晨3時,帶到指定地點–古來優景鎮一處馬路邊交贖金。
警方在15日傍晚6點15分展開逮捕行動,在古來一帶逮捕7名男子;警方過後釋放了其中3名男子,被扣查的是案中第一至第四被告。警方過後於9月16日凌晨在公主城樹林內尋獲賴映興已經燒焦的遺體。
另2被告幹案時未成年
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查華威於2011年3月31日宣判3名被告罪名成立,首被告鄭錦鴻面對死刑;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因幹案時未成年,交由柔佛蘇丹發落。第四被告因表罪不成立,已於2010年11月25日獲得釋放。
基於第二和第三被告涉案時的年齡分別是17歲和16歲,法庭援引兒童法令第97(2b)條文將他們扣押在監獄,直到柔州蘇丹發落為止。
死者賴映興是於2008年9月24日舉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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