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訊)一名工程公司董事涉嫌假借國油公司項目名義欺詐一名丹斯里150萬令吉,今日在地庭面控,他否認有罪。
被告尤斯馬迪尤索夫(43歲)被控欺詐丹斯里莫哈末卡米爾加米爾(68歲),使後者相信可從國油公司在登嘉樓甘馬挽的供應物資項目獲利,而交付150萬令吉給被告,事實上被告並沒有來自國油公司的任何批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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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案發時間和地點於2023年1月10日在白沙羅高原的一家律師事務所發生,根據刑法典第420條,若罪名成立,可判處不少於1年且不超過10年的監禁,並處以鞭刑和罰款。
副檢察司阿克馬紮都建議被告保釋金為30萬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
來自登嘉樓勿述的被告沒有聘請辯護律師,他向法官求情時說,因本身中風需要購買藥物,希望可以降低保釋金。
“我的弟弟今天做我的我擔保人。我只能支付2萬到3萬令吉的保釋金,因為我還需要養家。”
法官阿茲魯達魯斯批准被告以4萬令吉外加一1名擔保人保外,案件擇定6月21日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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