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24日訊)藝人宥勝被控8年前對一名女員工舔耳、解開內衣、揉胸,臺北地院審結,今依強制猥褻罪對宥勝判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臺北地檢署調查,女員工於2016年案發時,任職宥勝的公司,某天宥勝載女員工返家,假藉借廁所進入她家,隨後強行跨坐在她的大腿上並強押她的雙手,再秒解內衣並強行撫摸胸部、強吻、舔耳;檢方認為,即便女員工表明不願提告,然強制猥褻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去年11月依法起訴宥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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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不當接觸被害人
北院審理時雖未公開旁聽,但據悉宥勝從否認犯罪的態度改口認罪;合議庭另審酌宥勝與律師有不當接觸被害人、證人的情形,且有勾串之虞,今年3月底開庭時命宥勝8萬元交保,且不得接觸被害人、證人。
宥勝先前另遭2女貼文控訴性騷擾,其中一女指稱受害地點在工作室,“他從我身後突然環抱著我,當時我還是開著擴音在和投資方說話,當下的我真的是腦筋一片空白,一點都不敢動,連呼吸都是暫停的,喉嚨就像魚刺卡著般,我叫不出聲也喊不出任何一句話,我不知道我能怎麼做,也不知道我能做什麼回應,就這樣僵住在原地直至他放手。”
另一名女子則指稱,某次聚餐後開宥勝的車送他回家,“結果在路上他突然撲向我,抓揉我的胸部,第一次我大喊把他的手推開,第二次又襲來,我大吼‘你到底在幹嘛?!’他才停止。”這名女子表示,隔天宥勝傳訊道歉:“昨晚喝醉對你毛手毛腳。”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宥勝對2名女子女性騷擾,但因性騷擾為告訴乃論,由於2女不願提告,因此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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