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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30pm 25/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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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L:憲法沒禁非土著讀瑪拉 “種族排他性違憲”

  捍卫自由律师团:宪法没禁非土著读玛拉 “种族排他性违宪”
瑪拉工藝大學(檔案照)

(八打靈再也25日訊)捍衛自由律師團()指出,聯邦憲法第153條款中沒有任何內容禁止任何非土著進入瑪拉工藝大學(),也沒有任何內容允許創建任何專門針對土著的公共學習機構。

“瑪拉工藝大學的種族排他性明顯違反了第153條款規定的‘合理比例’,是完全非法的,因此,瑪拉工藝大學不屬於第153條款的允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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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20名馬來西亞公立大學副校長和校長組成的公立大學校長委員會(JKNCR UA)發出聲明表示,支持瑪拉工藝大學堅持1976年瑪拉工藝大學法令(173法令)的立場及聯邦憲法第153條款。

對此,捍衛自由律師團總監再益馬力今日發文告表示,一群參與高等學府管理層的學者發表公開聲明,在無視憲法和對醫療保健系統迫切需要的情況下,延續倒退和錯誤的敘述的行為令人感到不安。

“令人震驚的是,他們還公開支持現代馬來西亞繼續單一種族的大學或學院。”

文告指出,從一開始,任何聲稱招收非土著學生入讀瑪拉工藝大學是違憲的論點都是錯誤的。在聯邦憲法第153條款中,絕對沒有任何內容阻止或禁止非土著進入任何公共機構,其中包括瑪拉工藝大學。

文告說,第153條款規定,最高元首可以分配以教育為目的的合理比例的配額,而最高元首則受到內閣的建議所約束。此外,做出決定時還必須考慮到其他社群的合法利益。

“簡而言之,那些依靠第153條款來支持瑪拉工藝大學種族排他性的人被嚴重誤導,並且誤讀了憲法。

“因此,不允許非土著入讀瑪拉工藝大學顯然違反了聯邦憲法第12條款所保障的受教育基本權利,該條文規定受教育權必須不受宗教、種族、血統或出生地所影響。”

納稅人資助不能只服務土著

文告表示,瑪拉工藝大學作為一個由納稅人資助的公共機構,不能只為土著服務,聯邦憲法不允許這樣做。

聯邦政府的職責和法律義務是維護而非違反憲法,因此政府必須立即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瑪拉工藝大學的招生政策符合憲法第12條款和第153條款,而招生中任何形式的種族排他性都將違反這兩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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