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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32pm 29/05/2024

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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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薪为由裁员2人 工业庭裁定亚航败诉

以高薪为由裁员2人 工业庭裁定亚航败诉
工业法庭裁定,亚航在疫情期间将两名飞机工程师裁员的决定是不恰当且不公平的。(档案照)

(吉隆坡29日讯)工业法庭裁定,由于飞机工程师属于高薪职业,有限公司在冠病疫情期间将两名飞机工程师的决定是不恰当且不公平的。

网媒“今日自由大马”报道,工业法庭主席王伟良(译音)表示,尽管亚航在疫情期间面临财务困境,但该公司在裁员时“采取了错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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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亚航在裁员法伊沙和依兹万时未能证明是根据“后进先出”(last-in,first-out)原则的合理性。

在5月23日的两项单独裁决中,王伟良总结道,以索赔人的高薪为由裁员的行为是缺乏信誉的。

工业法庭裁决,这两名为亚航服务了16年的飞机工程师,将获得总计78万8670令吉的补发工资和补偿金而非复职。

法伊沙的最后工资为1万5048令吉,不被复职后获得40万3286令吉,当中,24个月的欠薪总计36万1152令吉,但由于解雇后的收入减少了55%,最终减少至16万2518令吉40仙,以及24万768令吉补偿金。

另外,依兹万的月薪为1万4380令吉,他不被复职后获得38万5384令吉,其中包括扣除后欠薪15万5304令吉,加上23万零80令吉作为补偿。

另外,法院将亚航须支付法依沙和依兹万的应得金额分别扣除了5万7444令吉和5万5440令吉,因为这笔数额是他们已经收到的赔偿金。

在裁决中,王伟良表示,人力资源部规定的《工业和谐行为准则》(CCIH)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后进先出”的原则不是裁员的强制性要求。

但他强调,1967年劳资关系法(IRA)和《工业和谐行为准则》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和维护工业和谐。

“劳资关系法第30(5A)条文,允许法院考虑任何部长批准的协议或准则。”

王伟良说,雇主必须提供强有力的理由来说明在裁员时没有遵守《工业和谐行为准则》的程序。

他也指出,索赔人因高薪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称这种行为不公正,并且歧视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有经验的员工。

对此,亚航辩称,疫情迫使其停止运营,96%的机队停飞,导致2019年净运营亏损4.57亿令吉,2020年第一季度净运营亏损9.533亿令吉,因此它必须实施成本控制措施,其中包括裁员、减薪和重组。

尽管面临这些挑战,但王伟良裁定该航空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工业和谐行为准则》精神。他强调,根据薪水选择裁员员工会忽视他们的贡献,并可能导致年龄歧视,因为经验更丰富的员工往往能赚到更高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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