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体制改革难免都会经历阵痛,但至少在拍板定案后,理应依循正当程序进行。尤其在类似争议性改革,更不该背道而驰、节外生枝,执意通过异常程序进行,引发另一波的社会偏差和不公,破坏崇高的司法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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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日前在“二审”2006年奸杀北大毕业生朱玉叶凶手被告沙里尔的死刑判决时,再度维持本身于2018年所作的死刑上诉原判。
笔者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二审情况,不管在司法原则或哲学而言,都是非常特殊和罕见的。
首先根据一般情况,任何案件只能初审1次,然后上诉2次,即算耗尽了所有的司法程序,并被视为最终判决,没有任何被推翻的机会。
联邦法院是大马司法体系最高等级法院,所以通常若在此最高法院上诉失败,根本已失去了进一步上诉的管道。即便原则上还可继续以司法检讨为由,继续要求法院检讨本身判决,如面对一马公司弊案的纳吉。但现实中,在短期内掌管联邦法院的还是同一个联邦大法官或法官团队,所以要推翻本身早前判决的机率微乎其微。
其二,一般制定一项新法的原则都是站在没有任何追溯效果(Retrospective effect)的基础上,并从法案在国会通过,然后获得国家元首核准和颁布宪报那一刻作准为生效期。
此道理是显而易见的。要知道当某案件早前发生时,相关法庭主要以该旧法作为审判基础和考量。再加上同一案件不能重复提控(double jeopardy)原则,有关稍后才修改的新法,肯定只能向前看,而不能往后退,以免对案件的涉及单位带来严重不公和偏差。
但问题来了。既然已经有了上述系列重要法律原则和程序,为何联邦法院却在如火如荼二审大约1千宗以前已经判死刑或终身监禁的判决。这对无数受害者尤其谋杀案的受害者家属公平吗?还是犹如二度伤害?
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当局动用了那么多国家和社会资源,包括动用联邦法院那么多法官团队的宝贵时间,还有无数公款如国家法律援助基金去为这些早已被判极刑并被定罪的千名囚犯聘请代表律师以寻求翻案。
相比现实中还有许多更迫切需要我们的司法体制给予庇护和公义,避免面对不公欺压的社会各领域弱势群体,如电召车司机、劳工、农民、渔民、环保份子、单亲妈妈、产业买主等,往往因为财力不足或势力不如人,而被我们的法院拒于门外。
当局是否有搞错问题的先后次序和迫切性?
无可否认,废除死刑与否,并非只限大马而是全球的一项长期争议性问题,代表着社会上两种不同价值观的矛盾,也没有一个对与错的明确答案。
问题是,即然当局已于去年4月于国会通过了2003废除强制死刑法案,废除7项原有法令下的强制死刑刑罚,并给予法官在这方面更大的斟酌权根据案情定夺生死。
那么一切就依照一般司法程序原则进行就好。为好却还要画蛇添足、矫枉过正,作出系列违反普通原则的举措,包括于2018年宣布暂缓执行死刑,以及于去年9月通过生效了另一项检讨死刑和终身监禁(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
这等于使到有关本来于2023年才生效的废除强制死刑法令,得到了在其它新法非常罕见的追溯期,让有关在系列拥有死刑旧法下被制裁的囚犯获得了重生的机会。
问题是,这项比废除强制死刑还要争议性的追溯期措施,除了我上述提到的延伸系列问题以外,也引发了一些其它的重大争议,例如在上述的朱玉叶奸杀案,虽然联邦法院早前的最终判决是于2018年,但凶手犯罪却是发生在18年前(2006)。而且倘若早前并非我国警方的执法不力,导致被告在犯案后还有2年时间潜逃到澳洲;再加上一开始亚罗士打的争议性判决,判其表罪不成立。而稍后才在上诉庭上诉得直要求高庭重审。
所以倘若间中没有出现系列波折和拖延,其实被告肯定已于2018年,即当局宣布暂缓执行死刑以前,早已送上绞刑台。
另一是法官的判决标准和证据的久远。虽然在有关临时权限法令下,拥有丰富资历的联邦法院法官团队被赋予这项重任重新检讨有关死刑或终身监禁判决,理应会异常慎重和客观。但问题是,法官也是人,尤其当面对上千宗类似案件重审时,肯定也会有疲累或主观情况出现。再加上由于类似案件的案情早已发生于多年前,一般上当局也会在一宗审讯完结后销毁或归还有关证物。所以很多时候就会出现过于仰赖律师陈词乃至书面报告纸上谈兵的情况。
在另一起发生于16年前的古来校花赖映兴撕票案,联邦法院早前就把主谋的死刑判决改为监禁40年。当局究竟是根据什么法律原则,作出跟朱玉叶命案不同的判决?被告代表律师在陈词时,所作出的一些谬论,例如毁尸灭迹跟死前烧尸的暴力程度不一样等,是否有获得法庭的接纳?
虽然任何体制改革难免都会经历阵痛,但至少在拍板定案后,理应依循正当程序进行。尤其在类似争议性改革,更不该背道而驰、节外生枝,执意通过异常程序进行,引发另一波的社会偏差和不公,破坏崇高的司法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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