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2日综合电)一名男子阿辉(化名)年轻时酗酒、家暴,而且重男轻女,对于年幼的女儿从来都不闻不问,37年后年纪老迈需要家人照顾,便向法院提告,要求女儿每个月给付新台币8000元(约1158令吉)扶养费,直到他终老。台中地院法官审理之后,认为阿辉无正当理由未尽到对女儿的扶养义务,若强令女儿负担他的扶养费,显然有失公平,最终裁定驳回。
阿辉主张自己在女儿尚年幼时离婚,37年来女儿一直跟著前妻生活,现在他将近70岁,名下无财产可以维持生活,因此决定依《民法》第1114条第1款、第1117条规定提告,要求女儿每个月支付8000元扶养费,直到他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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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则强调,父亲婚后酗酒、赌博,无心工作,从未分担家计,甚至家暴母亲,加上重男轻女的观念,对她更是不闻不问,她从小由母亲一手扶养长大,父亲从不曾探望、关心联络、给付养育费,如今她有了自己的家庭,实在无力负担父亲的扶养费。
对于女儿的说法,阿辉承认年轻时因为爱喝酒,对前妻有过家暴行为,还当庭陈述自己没有拿钱回家过,也很少回家,结婚不久夫妻俩就分居了,当时女儿不到1岁。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阿辉无正当理由未尽到对女儿的扶养义务,还对前妻家暴,现在若强令女儿负担对父亲的扶养义务,显然有失公平,最终裁定驳回阿辉的告诉,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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