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2日綜合電)一名男子阿輝(化名)年輕時酗酒、家暴,而且重男輕女,對於年幼的女兒從來都不聞不問,37年後年紀老邁需要家人照顧,便向法院提告,要求女兒每個月給付新臺幣8000元(約1158令吉)扶養費,直到他終老。臺中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阿輝無正當理由未盡到對女兒的扶養義務,若強令女兒負擔他的扶養費,顯然有失公平,最終裁定駁回。
阿輝主張自己在女兒尚年幼時離婚,37年來女兒一直跟著前妻生活,現在他將近70歲,名下無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因此決定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提告,要求女兒每個月支付8000元扶養費,直到他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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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則強調,父親婚後酗酒、賭博,無心工作,從未分擔家計,甚至家暴母親,加上重男輕女的觀念,對她更是不聞不問,她從小由母親一手扶養長大,父親從不曾探望、關心聯絡、給付養育費,如今她有了自己的家庭,實在無力負擔父親的扶養費。
對於女兒的說法,阿輝承認年輕時因為愛喝酒,對前妻有過家暴行為,還當庭陳述自己沒有拿錢回家過,也很少回家,結婚不久夫妻倆就分居了,當時女兒不到1歲。
臺中地院法官認為,阿輝無正當理由未盡到對女兒的扶養義務,還對前妻家暴,現在若強令女兒負擔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最終裁定駁回阿輝的告訴,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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