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说,我还没有立遗嘱,我已经成家,与太太和孩子住在马来西亚。
现在我在马来西亚和外国有一些资产,我是否应该分开立两份遗嘱?或者在马来西亚立的遗嘱,注明我在外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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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当我们立遗嘱的时候,是否要列明所有的资产?或者是只注明“动产”和“不动产”?
与此同时,纪小姐问道:“在怎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重新订立遗嘱?”她有立遗嘱,目前是单身。她补充,我姐姐想知道,遗产受益人是否可以出任遗产执行人?
答: 林若辉律师说,这要看彼得在国外的资产,是在哪一个国家。假如是属于共和联邦成员国,例如新加坡、英国等等,那么在马来西亚立的遗嘱可以将有关资产列进遗嘱里就可以了,执行人到时可以前往遗产所在地的国家,重新密封遗产认证书。
需确定是否属于
共和联邦成员国
但是,假如遗产不是坐落在共和联邦国家,那么建议彼得,根据该国家的法律,在该国另外立一份遗嘱。
如果彼得准备将他的资产列入遗嘱是可以的,方便遗嘱执行人日后容易处理。但是,一个人在有生之年,他的资产可能有增加,也有可能会减少。
因此,他需要保存一份记录,写明现有资产的详细信息,以便执行人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跟进他的资产情况。
一般上,人们列人遗嘱的资产包括房产、土地和建筑物、住宅和商业单位、工业或农业地产,个人财产:例如现金、银行结余、股份、可以转让的会员资格、车辆、可搬动家具、衣物、珠宝、书籍、名牌包、照相设备、电脑设备等。
不过也有人认为,列出“我所有的不动产”或者是“我所有的银行户头”也行。
重大变动 需立新遗嘱
答: 关于纪小姐的提问:“在怎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重新订立遗嘱?”她目前是单身,已经立了遗嘱。
针对这个问题,林律师说,当一个人结婚、离婚或再婚、孩子的出生,或者有领养孩子、家庭成员有变化,又或者是遗产的其他受益人死亡,那么就需要重新立遗嘱。
其他需要另外立遗嘱的情况包括想要更改遗产的受益人,或者分配的比率,所委任的遗产执行人、受托人或者监护人去世,或者无法执行职责及立遗嘱人的财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一旦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最好是重新立一份遗嘱。
受益人也可是执行人
关于纪姐姐的问题,林律师说,遗产受益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条件是已经足够法定年龄,可靠和诚信的人,同时具备执行的能力。
这名执行人必须有能力处理遗嘱的法律事务,确定所有财产的细节,所在地和价值。此外,也要确定所有债务的细节,安排偿还仍欠的款项及遗嘱所列明的细节,进行遗产的分配,
遗嘱执行人假如是遗产受益人,立遗嘱者将一切交给有能力管理自己财务状况的配偶或成年子女,委任个人的配偶或子女(一个或最多4个),作为遗嘱执行人,可以说是很自然的选择。
在这里,其他要补充的资讯包括任何保险单下的利益,都将根据该单据被投保者指定的人选,个人的遗嘱不能推翻保险单中的提名者。
此外,雇员公积金(EPF)付款也是根据个人在公积金注册的提名进行,就是所提受益人享有的分配比率。
遗嘱是一份属于个人的私密文件,只需要让家人知道遗嘱的保管处,不需要让受益人知道遗嘱的内容,除非受益人也是执行人则另当别论。
没立遗嘱将依遗产法令分配
假如个人没有立遗嘱,一旦他不在世,所留下的遗产将根据遗产法令分配。分配法是这样:如果只有配偶,全部归配偶;如果有配偶和孩子,配偶三分之一,孩子三分之二;假如没有孩子,配偶二分之一,父母二分之一。
如果只有孩子全部归孩子,又或者没有配偶,没有孩子,全部归父母。还有一种情况,配偶不在,父母三分之一,孩子三分之二。
最后一种情况是,父母健在,有配偶和孩子,那么父母四分之一,配偶四分之一,孩子四分之二。
此外,假如一个人在生前有立遗嘱,一旦他/她不在世, 家人可以在6个月内,领取遗嘱认证文件(Grant Of Probate),如果是相反情况,就是生前没有立遗嘱,家人可能必须等待1至2年,才领取遗产管理证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s) 。
不论一个人生前是否有立遗嘱,一间联名的房屋,在其中一个人不在世,房屋不会自动属于联名者,而是根据遗嘱或遗产法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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