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說,我還沒有立遺囑,我已經成家,與太太和孩子住在馬來西亞。
現在我在馬來西亞和外國有一些資產,我是否應該分開立兩份遺囑?或者在馬來西亞立的遺囑,註明我在外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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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當我們立遺囑的時候,是否要列明所有的資產?或者是隻註明“動產”和“不動產”?
與此同時,紀小姐問道:“在怎樣的情況下,我們需要重新訂立遺囑?”她有立遺囑,目前是單身。她補充,我姐姐想知道,遺產受益人是否可以出任遺產執行人?
答: 林若輝律師說,這要看彼得在國外的資產,是在哪一個國家。假如是屬於共和聯邦成員國,例如新加坡、英國等等,那麼在馬來西亞立的遺囑可以將有關資產列進遺囑裡就可以了,執行人到時可以前往遺產所在地的國家,重新密封遺產認證書。
需確定是否屬於
共和聯邦成員國
但是,假如遺產不是坐落在共和聯邦國家,那麼建議彼得,根據該國家的法律,在該國另外立一份遺囑。
如果彼得準備將他的資產列入遺囑是可以的,方便遺囑執行人日後容易處理。但是,一個人在有生之年,他的資產可能有增加,也有可能會減少。
因此,他需要保存一份記錄,寫明現有資產的詳細信息,以便執行人在適當的時候,可以跟進他的資產情況。
一般上,人們列人遺囑的資產包括房產、土地和建築物、住宅和商業單位、工業或農業地產,個人財產:例如現金、銀行結餘、股份、可以轉讓的會員資格、車輛、可搬動傢俱、衣物、珠寶、書籍、名牌包、照相設備、電腦設備等。
不過也有人認為,列出“我所有的不動產”或者是“我所有的銀行戶頭”也行。
重大變動 需立新遺囑
答: 關於紀小姐的提問:“在怎樣的情況下,我們需要重新訂立遺囑?”她目前是單身,已經立了遺囑。
針對這個問題,林律師說,當一個人結婚、離婚或再婚、孩子的出生,或者有領養孩子、家庭成員有變化,又或者是遺產的其他受益人死亡,那麼就需要重新立遺囑。
其他需要另外立遺囑的情況包括想要更改遺產的受益人,或者分配的比率,所委任的遺產執行人、受託人或者監護人去世,或者無法執行職責及立遺囑人的財產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一旦出現以上任何一種情況,最好是重新立一份遺囑。
受益人也可是執行人
關於紀姐姐的問題,林律師說,遺產受益人也可以是遺囑執行人,條件是已經足夠法定年齡,可靠和誠信的人,同時具備執行的能力。
這名執行人必須有能力處理遺囑的法律事務,確定所有財產的細節,所在地和價值。此外,也要確定所有債務的細節,安排償還仍欠的款項及遺囑所列明的細節,進行遺產的分配,
遺囑執行人假如是遺產受益人,立遺囑者將一切交給有能力管理自己財務狀況的配偶或成年子女,委任個人的配偶或子女(一個或最多4個),作為遺囑執行人,可以說是很自然的選擇。
在這裡,其他要補充的資訊包括任何保險單下的利益,都將根據該單據被投保者指定的人選,個人的遺囑不能推翻保險單中的提名者。
此外,僱員公積金(EPF)付款也是根據個人在公積金註冊的提名進行,就是所提受益人享有的分配比率。
遺囑是一份屬於個人的私密文件,只需要讓家人知道遺囑的保管處,不需要讓受益人知道遺囑的內容,除非受益人也是執行人則另當別論。
沒立遺囑將依遺產法令分配
假如個人沒有立遺囑,一旦他不在世,所留下的遺產將根據遺產法令分配。分配法是這樣:如果只有配偶,全部歸配偶;如果有配偶和孩子,配偶三分之一,孩子三分之二;假如沒有孩子,配偶二分之一,父母二分之一。
如果只有孩子全部歸孩子,又或者沒有配偶,沒有孩子,全部歸父母。還有一種情況,配偶不在,父母三分之一,孩子三分之二。
最後一種情況是,父母健在,有配偶和孩子,那麼父母四分之一,配偶四分之一,孩子四分之二。
此外,假如一個人在生前有立遺囑,一旦他/她不在世, 家人可以在6個月內,領取遺囑認證文件(Grant Of Probate),如果是相反情況,就是生前沒有立遺囑,家人可能必須等待1至2年,才領取遺產管理證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s) 。
不論一個人生前是否有立遺囑,一間聯名的房屋,在其中一個人不在世,房屋不會自動屬於聯名者,而是根據遺囑或遺產法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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