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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8pm 03/0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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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諸司法存在大差距 SIUMAN促政府保障OKU

訴諸司法存在大差距  SIUMAN促政府保障OKU
心理患者民主團結組織呼籲關注聾啞司機被打事件,強調殘障人士司法權益。(馬新社圖)

(八打靈再也6日訊)心理患者民主團結組織(SIUMAN)呼籲和參與國家事務的領袖以迫切和主動的態度看待柔攝政王護衛打傷聾啞司機的事件,以確保國內殘障人士的權利獲得

該組織今日發文告表示,希望可以從此事件關注到殘障人士在訴諸司法方面,與其他人存在巨大差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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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認為,聾啞司機作為此案的舉報人,被剝奪了溝通權利,因為該名司機使用作為輔助科技的手機被沒收,同時也因為沒有獲得提供符合資格的手語翻譯和其他合理設施而遭到忽略。

“訴諸司法是一項基本人權,讓包括殘障人士在內的所有人能有尊嚴地生活。此案(還有其他許多案件)點出,有必要立即解決殘障人士在訴諸司法的差距問題。”

該組織也說,雖然我國已制定2008年殘障人士法令,但在生活的任何領域當中,都沒有強制執行對殘障人士提供普及准入(即所有人普遍可及的服務和設施等權利)、合理設施以及反歧視保障。

該組織說,殘障人士法令第41條文,將政府和國家機構從任何法律補救或法庭訴訟中排除在外,該條文闡明,“不得在任何法庭針對政府……就其所做或犯下的任何行為、忽略或失責行為……提出訴訟、起訴或其他程序。”

該組織指出,有關法令第42條文進一步支持這一點,該條文闡明,“1948年公權機構保護法令適用於針對政府……所做或犯下的任何行為、忽略或失責行為……所提出的任何訴訟、起訴或程序。”

該組織表示,這突顯我國在維護殘障人士權利方面存在的矛盾和不情願。

“此外,聯邦憲法第8(2)條款,有關反歧視方面,並沒有提到殘障。”

該組織說,2001年修正的聯邦憲法,將性別問題納入在內,作為消除對女性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規定義務的一部分,但政府於2010年正式簽署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後,並沒有為殘障人士做出相同的規定。

“我們也可以說未能成功將殘疾人權利公約和其原則引入我國立法中。我們對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3條款不作保留,但顯然我們並沒有落實它。”

該組織表示,多個行政部門將殘障人士排除在生活各領域中具有意義的社會參與之外,忽視對殘障人士權利的推廣和保障。

該組織發表的這份文告也獲得全體婦女行動協會(AWAM)、自閉症包容性直接行動小組(AIDA)等共66個組織單位,以及包括社運分子阿里阿米爾、聾人倡導者阿敏祖海里在內共71人聯署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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