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SRC国际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供称,在处理公司投资事务上,良好的治理过程理应是先由董事会作出决策后,才由公司股东给予许可执行有关的投资,但在SRC并非如此。
SRC投资未经良好治理过程
SRC向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诉讼今日续审。59岁的依斯密是此诉讼案的第三方。他是于2011年8月1日被纳吉任命为SRC董事,并于2014年8月15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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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财长机构全权拥有之前,SRC是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师在发表开案陈词时指出,纳吉通过操纵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高达40亿令吉贷款。
纳吉的代表律师法汉针对SRC投资事务,交叉盘问依斯密,并向后者主张,SRC的投资事务只有在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后,纳吉才会给予许可执行有关的投资。
依斯密表示,并不完全是这样。
法汉接着主张,作为一种治理方式,董事会将在投资事务上作出决策。
依斯密对此表示,良好的治理过程理应是这样的。
法汉进一步向依斯密主张:“站在我当事人(纳吉)的立场,他(纳吉)只有在董事会对投资事务作出决定后,才会执行有关的投资。”
依斯密不同意上述主张。
被告知纳吉意愿需董事会支持
他说,在受委为SRC董事时,SRC并没有询问董事们的建议,应该如何处理公司事务。
“反之,是告诉我们,我们被受委为董事,并告知我们股东(纳吉)的指示和意愿,需要在董事会的支持下执行。”
他此前供称,SRC当年的投资决定是由SRC股东,也就是纳吉所敲定,包括了如何使用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的40亿令吉贷款。
他说,他和其他董事仅负责听取股东决议的汇报,并负责批准这些决议。
董事会不能向管理层下达指示
依斯密今日进一步供称,聂法依沙是SRC的时任首席执行员,并非书记,后者理应知道有哪些事务是需要向(时任)财政部长(纳吉)提出。
他说,董事会不能向首席执行员和管理层下达指示。
SRC在纳吉坚持下提取40亿
他同意法汉所指,即SRC是在纳吉的坚持下,提取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批准的贷款。
依斯密供称,他是在董事会上获知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向SRC提供贷款。
他说,他没有涉及SRC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贷款的事务。
他指出,在他受委为SRC董事之前,SRC已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贷款,且申请已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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