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SRC國際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供稱,在處理公司投資事務上,良好的治理過程理應是先由董事會作出決策後,才由公司股東給予許可執行有關的投資,但在SRC並非如此。
SRC投資未經良好治理過程
SRC向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59歲的依斯密是此訴訟案的第三方。他是於2011年8月1日被納吉任命為SRC董事,並於2014年8月15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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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師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納吉的代表律師法漢針對SRC投資事務,交叉盤問依斯密,並向後者主張,SRC的投資事務只有在獲得董事會的批准後,納吉才會給予許可執行有關的投資。
依斯密表示,並不完全是這樣。
法漢接著主張,作為一種治理方式,董事會將在投資事務上作出決策。
依斯密對此表示,良好的治理過程理應是這樣的。
法漢進一步向依斯密主張:“站在我當事人(納吉)的立場,他(納吉)只有在董事會對投資事務作出決定後,才會執行有關的投資。”
依斯密不同意上述主張。
被告知納吉意願需董事會支持
他說,在受委為SRC董事時,SRC並沒有詢問董事們的建議,應該如何處理公司事務。
“反之,是告訴我們,我們被受委為董事,並告知我們股東(納吉)的指示和意願,需要在董事會的支持下執行。”
他此前供稱,SRC當年的投資決定是由SRC股東,也就是納吉所敲定,包括瞭如何使用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的40億令吉貸款。
他說,他和其他董事僅負責聽取股東決議的彙報,並負責批准這些決議。
董事會不能向管理層下達指示
依斯密今日進一步供稱,聶法依沙是SRC的時任首席執行員,並非書記,後者理應知道有哪些事務是需要向(時任)財政部長(納吉)提出。
他說,董事會不能向首席執行員和管理層下達指示。
SRC在納吉堅持下提取40億
他同意法漢所指,即SRC是在納吉的堅持下,提取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批准的貸款。
依斯密供稱,他是在董事會上獲知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向SRC提供貸款。
他說,他沒有涉及SRC向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申請貸款的事務。
他指出,在他受委為SRC董事之前,SRC已向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申請貸款,且申請已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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