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校規中沒有規定對行為不端學生的懲罰,那麼學校、教育局和教育部就應該承擔責任,因為他們沒有為行為不端的學生提供適當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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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大馬孩童每日都要在學校度過6個小時,學校應該為他們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但在某些情況下,學校卻成了每個家長的噩夢,當孩子受到自己老師的身體或精神虐待時。
最新一起事件是一名母親莫咖哈娜指控她的兒子被老師在烈日下罰站兩個多小時。她11歲的兒子曾向老師抱怨同學向他扔水瓶,作為懲罰,37歲的老師強迫這名小男孩和其他三名學生,但扔水瓶的學生除外,在烈日下站在學校操場上。雖然其他三名男孩只被罰站了10分鐘,但莫咖哈娜的兒子卻不得不從上午10時罰站到中午12時50分。她的兒子回家後眼睛泛紅,莫咖哈娜把他送到醫院時,他在急診室暈倒了。隨後的醫療檢查顯示,男孩中暑並出現 “熱衰竭”。安邦醫院將這名男孩判定為殘障,向他的父母提供了向社會福利部登記以獲得 “殘疾”卡的表格,並表示他無法返回學校。
人們首先想到的問題可能是瞭解校規中關於懲罰的規定,或者是教育部長法麗娜所說的“學生管理指南”。那麼,當孩子在學校行為不端時,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呢?這位老師強迫學生站在烈日下。這是校規中可以接受的懲罰方式嗎?
如果站在太陽底下是教育局批准的標準懲罰,那麼教育局是不是該想出一種更人性化的懲罰方式?我們不是生活在維多利亞時代。這是21世紀的馬來西亞。
如果不知什麼原因,學生管理指南中缺少了適當的懲罰措施,那麼很有可能是老師自作主張懲罰了孩子,命令他站在烈日下。也許這種懲罰方式已經實行了幾十年而沒有出現過任何問題,多年來,這種懲罰方式已經成為學校慣例,因為包括校長在內的所有人都沒有反對。一切都很順利,直到事情開始出錯,莫咖哈娜的兒子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如果校規確實將這種處罰列為可接受的處罰,那麼該教師只是遵循了學校的指南。教師、校長、學校、教育局和教育部應該受到起訴。強迫孩子在烈日下站3個小時,會給孩子的健康帶來風險。認識到這一點並不需要是一名天才。只要有同情心和常識的人就會知道,小孩、嬰兒、老人和病人非常容易中暑。
任何一個有腦子的教師都應該意識到這種做法的內在危險。這就好比在炎熱的天氣裡把孩子留在車裡,而家長去處理自己的事情或去購物,以為孩子不會受到傷害。父母回到車裡,發現的卻是一具毫無生氣的遺體,然後質疑為什麼他們的孩子會死。
如果校規中沒有規定對行為不端學生的懲罰,那麼學校、教育局和教育部就應該承擔責任,因為他們沒有為行為不端的學生提供適當的指南。不應強迫教師隨意制定規則。他們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學校和教育局也要發揮重要作用。
一個小男孩站在操場中央,在烈日下站了至少3個小時,這一幕本應引起人們的好奇。難道其他老師、行政人員和校長就不好奇場地中央的這個小男孩嗎?這個11歲的孩子忍受了將近3個小時的折磨,但學校裡沒有一個成年人採取行動。這種漠不關心、不聞不問的行為說明了學校教職人員的文化和職業道德。
這同樣引起老師冷酷無情的質疑,以及整個學校的教職人員 “我懶得管,我不在乎 ”的態度。這也讓部長法麗娜成了焦點,她表示不會在學校學生的安全問題上妥協,並將根據調查報告採取適當的行動。這句話我們已經聽過多少次了?
小男孩作為一名殘疾人面臨著暗淡而不確定的未來,而這一切都源於一位殘忍、欠缺考慮的老師的行為。最重要的是,為什麼一名目擊事件的學生受到了威脅,為什麼負有責任的教師沒有被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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