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捍衛自由律師團總監再益馬烈直言,大馬反貪汙委員會(MACC)調查2名涉及房地產糾紛案件律師的行為不當,並促請聯邦政府介入徹查此事。
他今日發文告說,政府必須向公眾保證,在面對為客戶履行職責的律師受到騷擾和恐嚇行為事件上,絕不能做出容忍或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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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說,政府必須確保公眾可以諮詢和選擇他們的代表律師。
“任何對律師履行職責進行恐嚇和騷擾的行為,無疑是侵犯人權,以致司法系統的妥協和倒退。”
文告指出,該組織無法接受反貪會主席阿佔巴基在未進行調查的情況下,而對此事斷然回應,並直言他的解釋是不可被接受的。
“阿佔巴基聲稱,律師賴志豪(音譯)以聯合管理委員會前主席的身分涉嫌貪汙和濫用職權而受到調查,而該委員會也是反貪會所調查的對象。
賴志豪是聯管委會代表律師
“這顯示反貪會無意找出真相,這種態度就讓人想起趙明福事件。執法機構負責人在沒有適當調查的情況下簡單地駁回公眾投訴,這公然違背良好治理。
“每個公眾的投訴都必須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調查。”
文告說,阿佔巴基昨日在回應中誤稱,賴志豪曾擔任有關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實際上賴志豪只是委員會代表律師。
文告說,律師在遭拘留期間,反貪會提出的問題和記錄的陳述與任何“貪汙”調查無關。相反地,反貪會對律師參與的法律案件提出廣泛的問題,這公然違反了受大馬法律保護的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特權。
文告指出,阿佔巴基和反貪會也沒有解釋為何官員要求另一名律師羅歐文(音譯)透露委託人的信息。
WhatsApp證官員提非法要求
“記者會也揭露反貪會官員與律師WhatsApp信息,證實反貪會官員提出這項非法要求。
“面對這些證據,反貪會繼續否認,這是厚顏無恥和令人震驚的。”
他說,根據第31條文闡明,律師不能違反委託人的保密特權。
他表示,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即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溝通享有保密特權,他不能向任何其一方,甚至執法機構透露詳情。
“1950年證據法令第126條文納入上述原則,也得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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