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一名家庭主妇报假案,在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下罪名成立,今日遭推事庭宣判罚款12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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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艾娜谕令被告李彩娜(译音、35岁) ,如果无法缴交罚款,则须以两个月监禁取代。
控状指被告向查案官莫哈末沙利尔报假案,谎称遭两名男子抢劫,结果蒙受超过79万令吉的损失,因而牴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
被告是于6月10日早上11时20分,到十五碑警局向查案官讹称被夺走3杖价值约77万9000令吉的名表及一本护照,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并可与刑事法典第182条文同读并治罪,罪成可被判监禁6年、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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