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一名家庭主婦報假案,在刑事法典第109條文(教唆)下罪名成立,今日遭推事庭宣判罰款12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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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艾娜諭令被告李彩娜(譯音、35歲) ,如果無法繳交罰款,則須以兩個月監禁取代。
控狀指被告向查案官莫哈末沙利爾報假案,謊稱遭兩名男子搶劫,結果蒙受超過79萬令吉的損失,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09條文。
被告是於6月10日早上11時20分,到十五碑警局向查案官訛稱被奪走3杖價值約77萬9000令吉的名錶及一本護照,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09條文(教唆),並可與刑事法典第182條文同讀並治罪,罪成可被判監禁6年、罰款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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