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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58pm 13/0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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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拥有恐怖组织IS物品 曾被判入狱农夫今日再被控

国:农夫支持和拥有恐怖组织IS物品触犯法令被控,罪成面对45年监禁
莫哈末沙尼玛迪沙哈(中)支持与拥有恐怖组织IS物品触犯3项法令而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45年。(郑永才摄)

(麻坡13日讯)此前曾两次因抵触国家安全(特别措施)法令而曾被判入狱7年半的一名,因涉嫌支持,今日第三度被控上法庭。

被告莫哈末沙尼玛迪沙哈(31岁),因支持与拥有恐怖组织而触犯3项法令,今日在麻坡地庭被控,面对3项控状,一旦罪成将面对54年的监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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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当通译员在法官伊尔万面前向被告念出控状时,被告保持沉默没有认罪。

被告已婚并拥有一名孩子,其代表律师为诺莱茵莎其娜扎卡丽雅。

被告此前曾两次在国家安全(特别措施)法令(SOSMA)被控,并于2016年被判入狱18个月,以及2018年被判入狱6年。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控知情且通过脸书使用阿布依布拉欣(中东名字)给予IS支持,之后则更名为“Oyen Ucuk”。

他是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武吉阿曼政治部反恐组E8柜台作出以上行径,并在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40年或罚款,并充公任何被使用或意图被用在该项错误的财物。

第二项控状指控被告拥有物品,也就是3张已经被蒙,即有人向IS第五个最高领导人阿布哈夫沙哈希米库拉希宣誓效忠的图片;第三项控状指被告拥有纪念IS于2020年占领莫桑比克一个地区的图片。

被告在以阿布依布拉欣(中东名字)的脸书账号,各别于2024年3月26日晚上8时和4月30日晚上9时16分在同一个地点,被发现犯下上述罪行,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以及充公任何被使用或意图被用在该项错误的财物。

主控官沙菲克哈欣副检察司和茜蒂哈扎末拉兹向法庭申请,将案件择日在吉隆坡高庭重新过堂和呈交鉴证报告。

法官随后谕令并择定于7月30日,案件在吉隆坡高庭重新过堂和呈交文件。

2016年3月,被告在吉隆坡高庭承认拥有30个与恐怖组织有关的短片而被判入狱18个月。

2018年,被告因拥有恐怖组织达依沙(Daesh)的物品,同样在吉隆坡高庭被判入狱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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