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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58pm 13/06/2024

恐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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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擁有恐怖組織IS物品 曾被判入獄農夫今日再被控

国:农夫支持和拥有恐怖组织IS物品触犯法令被控,罪成面对45年监禁
莫哈末沙尼瑪迪沙哈(中)支持與擁有恐怖組織IS物品觸犯3項法令而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獄45年。(鄭永才攝)

(麻坡13日訊)此前曾兩次因牴觸國家安全(特別措施)法令而曾被判入獄7年半的一名農夫,因涉嫌支持恐怖組織,今日第三度被控上法庭。

被告莫哈末沙尼瑪迪沙哈(31歲),因支持與擁有恐怖組織而觸犯3項法令,今日在麻坡地庭被控,面對3項控狀,一旦罪成將面對54年的監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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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內,當通譯員在法官伊爾萬面前向被告念出控狀時,被告保持沉默沒有認罪。

被告已婚並擁有一名孩子,其代表律師為諾萊茵莎其娜扎卡麗雅。

被告此前曾兩次在國家安全(特別措施)法令(SOSMA)被控,並於2016年被判入獄18個月,以及2018年被判入獄6年。

根據第一項控狀,被告被控知情且通過臉書使用阿布依布拉欣(中東名字)給予IS支持,之後則更名為“Oyen Ucuk”。

他是於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時,在武吉阿曼政治部反恐組E8櫃檯作出以上行徑,並在刑事法典第130J(1)(a)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獄40年或罰款,並充公任何被使用或意圖被用在該項錯誤的財物。

第二項控狀指控被告擁有物品,也就是3張已經被蒙,即有人向IS第五個最高領導人阿布哈夫沙哈希米庫拉希宣誓效忠的圖片;第三項控狀指被告擁有紀念IS於2020年佔領莫桑比克一個地區的圖片。

被告在以阿布依布拉欣(中東名字)的臉書賬號,各別於2024年3月26日晚上8時和4月30日晚上9時16分在同一個地點,被發現犯下上述罪行,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130JB(1)(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獄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以及充公任何被使用或意圖被用在該項錯誤的財物。

主控官沙菲克哈欣副檢察司和茜蒂哈扎末拉茲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擇日在吉隆坡高庭重新過堂和呈交鑑證報告。

法官隨後諭令並擇定於7月30日,案件在吉隆坡高庭重新過堂和呈交文件。

2016年3月,被告在吉隆坡高庭承認擁有30個與恐怖組織有關的短片而被判入獄18個月。

2018年,被告因擁有恐怖組織達依沙(Daesh)的物品,同樣在吉隆坡高庭被判入獄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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