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18日訊)沙亞南高庭做出標杆性裁決,允准僱員公積金局可在沒有相關法令條文的明確闡明下,行使行政權把同一名會員的超過一個戶頭,歸納合並在同一個名下,理由是該局這種做法不存在任何既得利益,其唯一義務是依要求而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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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司法專員鍾燿財(譯音Choong Yeow Choy)在今日這項裁決指出,基於1991年僱員公積金法令和相關條規,沒有明文禁止公積金局,不能把同一人的多個戶頭歸納在同一個戶頭旗下,所以該局純粹是行使合併賬戶的行政裁量權。
指EPF只是履行職責
他指出,公積金局這樣做不存在任何既得利益,唯一義務只是依要求而履行法定職責。這意味起訴人M迪維亞在此案敗訴。
高庭是基於接獲迪維亞起訴公積金局,指該局把其已故父親S馬接的兩個賬號尾數236和036的公積金賬戶,自動合併在同一個戶頭下,而進行審理。
由於先父已為新賬戶(036號)立下另一人VK達爾夏尼為公積金受益人,使得入稟人作為兒子,無法在法律上自動繼承父親舊賬戶(236號)的公積金遺產,因而通過法律途徑展開訴訟。
根據公積金局紀錄,馬接於1995年8月1日以新身份證號碼開設一個036號的新戶頭,但他早在1984年3月10日,曾用舊身份證號碼開設了另一個236號的舊戶頭,所以他在公積金局擁有兩個戶頭。
“他的舊賬戶留有餘額,新賬戶則沒有錢。不過,新賬戶設定達爾夏尼為指定受益人,舊賬戶則沒有指定任何受益人。”
無法自動繼承父遺產
子訴公積金局
起訴人迪維亞因而起訴公積金局,自動把父親的兩個戶頭歸納在同一個戶頭的做法,因這導致他在法定地位上,無法以兒子身分自動繼承父親舊賬戶的公積金遺產,反而是由沒留有分文的新賬戶中的指定受益人,即達爾夏尼坐享其成。
迪維亞挑戰公積金局是在沒有相關法令條文的基礎下,行使合併賬戶的做法。不過,該局則堅持合併同一人的多個賬戶,純粹為行使行政裁量權。
該局強調,基於相關法令、條規和條款的基礎,讓會員指定的受益人達爾夏尼繼承舊賬戶的公積金遺產,為合規做法。
沒條文闡明不能合併賬戶
法庭認知到,根據1991年僱員公積金法令、2001年僱員公積金條規和1991年僱員公積金條款,儘管沒有明確授予公積金局合併賬戶的權力,但也沒有任何條文闡明該局不能這麼做。
法庭認為,既然已故會員的法定指定受益人是合法的,因此達爾夏尼能夠繼承該筆公積金遺產。
司法專員坦言,裁決結果對起訴人迪維亞和受益人達爾夏尼都產生重大影響,然而只有一人能享有繼承指定的公積金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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