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SRC国际公司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雅欣供称,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指示下,SRC的运作就像是另一个政府部门。
SRC向纳吉和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诉讼今日续审。73岁的苏博雅欣是此诉讼案的第三方。他是于2011年8月1日,由纳吉任命为SRC非执行董事,并于2019年3月4日被中止职务。他也是纳吉涉及的SRC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的控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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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财长机构全权拥有之前,SRC是一马公司(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师在发表开案陈词时指出,纳吉通过操纵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高达40亿令吉贷款。
苏博雅欣今日供称,在他担任SRC董事之前,SRC就已经成立了,他没有参与SRC的设立工作。
他说,他事后才得知,SRC的成立是为了确保特定战略自然资源供应在马来西亚的长远发展。
他供称,SRC与任何其他私人有限公司不同,在其他这类公司中,根据惯例和法律,董事是被赋予独立决策权。
“而SRC有一个奇特的体系。作为SRC董事,我的经历完全是另一回事。
“SRC所有方面的运作均由纳吉直接控制,或通过其代理人和代表聂法依沙控制,聂法依沙以首席执行员的身分领导管理团队。”
指董事权力职能被削至零
苏博雅欣进一步供称,SRC的所有重大投资和战略决策均需首先提交给身为名誉顾问的纳吉批准。
他说,SRC董事的权力、角色和职能都被削弱到了零,因为董事有义务或被迫遵循纳吉作为财长机构或聂法依沙发布的各种股东会议记录中所下达的指示。
“聂法依沙的指示据说是代表纳吉传达的。必须明白,尽管SRC是一家私人有限公司,SRC的运作方式、公司治理、体系、对象和操作实际上是马来西亚财政部的政府活动。
“SRC的运作感觉就像是在时任首相和财政部长纳吉指示下运作的另一个政府部门。”
他说,纳吉对SRC各个方面的运作拥有完全且绝对的控制权。
像公仆须遵循高层指示
此外,苏博雅欣供称,本身在SRC的角色和在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什么不同。
他说,作为公务员,习惯并期望严格遵循来自高层的所有指示,在SRC方面,则是来自(时任)首相(纳吉)的指示。
“如果上层要求我们做某事,我们没有任何立场反对或推翻指示,而是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落实这些指示。”
他也说,高级公务员被受委为政府相关公司的董事,是很常见的。
他指出,更重要的是,根据SRC的公司章程,纳吉拥有“雇用和解雇”SRC任何董事的绝对权力。
聂法依沙传达纳吉指示
“我只需副署即可”
苏博雅欣供称,纳吉作为SRC名誉顾问,与董事会的进一步沟通会由聂法依沙传达。
“聂法依沙只有在要求我签署文件时,才会接洽我。最初,我会询问他(聂法依沙)要求我签署文件的目的。
“我的疑问经常会被搁置一旁,聂法依沙会声称必须按照纳吉的要求完成,例如“boss nak lah”(老板要的,而这里指的老板就是纳吉)或“diminta pihak atas”(上层要的,这里指的上层是纳吉)。”
他说,有时候聂法依沙并没和他见面。
“他(聂法依沙)会指示一名‘跑腿’把文件带来,让我当场签署。大多数时候,让我签署的文件,已经由聂法依沙签署了。
“我只需要副署即可。这种‘橡皮图章’过程贯穿了我在SRC的整个任期。”
他指出,有关融资、开设银行户头、任命首席执行员、法律顾问、公司秘书、设立子公司和组建合资公司的重要事项均纳入在纳吉发出的股东会议记录中。
他也说,他当年没有辞去SRC的董事职务,因为他觉得有责任确保SRC在海外投资的资金有一天能够被带回国内。
此案将于明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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