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訊)SRC國際公司前非執行董事拿督蘇博雅欣供稱,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指示下,SRC的運作就像是另一個政府部門。
SRC向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73歲的蘇博雅欣是此訴訟案的第三方。他是於2011年8月1日,由納吉任命為SRC非執行董事,並於2019年3月4日被中止職務。他也是納吉涉及的SRC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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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一馬公司(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師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蘇博雅欣今日供稱,在他擔任SRC董事之前,SRC就已經成立了,他沒有參與SRC的設立工作。
他說,他事後才得知,SRC的成立是為了確保特定戰略自然資源供應在馬來西亞的長遠發展。
他供稱,SRC與任何其他私人有限公司不同,在其他這類公司中,根據慣例和法律,董事是被賦予獨立決策權。
“而SRC有一個奇特的體系。作為SRC董事,我的經歷完全是另一回事。
“SRC所有方面的運作均由納吉直接控制,或通過其代理人和代表聶法依沙控制,聶法依沙以首席執行員的身分領導管理團隊。”
指董事權力職能被削至零
蘇博雅欣進一步供稱,SRC的所有重大投資和戰略決策均需首先提交給身為名譽顧問的納吉批准。
他說,SRC董事的權力、角色和職能都被削弱到了零,因為董事有義務或被迫遵循納吉作為財長機構或聶法依沙發布的各種股東會議記錄中所下達的指示。
“聶法依沙的指示據說是代表納吉傳達的。必須明白,儘管SRC是一傢俬人有限公司,SRC的運作方式、公司治理、體系、對象和操作實際上是馬來西亞財政部的政府活動。
“SRC的運作感覺就像是在時任首相和財政部長納吉指示下運作的另一個政府部門。”
他說,納吉對SRC各個方面的運作擁有完全且絕對的控制權。
像公僕須遵循高層指示
此外,蘇博雅欣供稱,本身在SRC的角色和在政府部門的公務員沒有什麼不同。
他說,作為公務員,習慣並期望嚴格遵循來自高層的所有指示,在SRC方面,則是來自(時任)首相(納吉)的指示。
“如果上層要求我們做某事,我們沒有任何立場反對或推翻指示,而是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來落實這些指示。”
他也說,高級公務員被受委為政府相關公司的董事,是很常見的。
他指出,更重要的是,根據SRC的公司章程,納吉擁有“僱用和解僱”SRC任何董事的絕對權力。
聶法依沙傳達納吉指示
“我只需副署即可”
蘇博雅欣供稱,納吉作為SRC名譽顧問,與董事會的進一步溝通會由聶法依沙傳達。
“聶法依沙只有在要求我簽署文件時,才會接洽我。最初,我會詢問他(聶法依沙)要求我簽署文件的目的。
“我的疑問經常會被擱置一旁,聶法依沙會聲稱必須按照納吉的要求完成,例如“boss nak lah”(老闆要的,而這裡指的老闆就是納吉)或“diminta pihak atas”(上層要的,這裡指的上層是納吉)。”
他說,有時候聶法依沙並沒和他見面。
“他(聶法依沙)會指示一名‘跑腿’把文件帶來,讓我當場簽署。大多數時候,讓我簽署的文件,已經由聶法依沙簽署了。
“我只需要副署即可。這種‘橡皮圖章’過程貫穿了我在SRC的整個任期。”
他指出,有關融資、開設銀行戶頭、任命首席執行員、法律顧問、公司秘書、設立子公司和組建合資公司的重要事項均納入在納吉發出的股東會議記錄中。
他也說,他當年沒有辭去SRC的董事職務,因為他覺得有責任確保SRC在海外投資的資金有一天能夠被帶回國內。
此案將於明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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