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0日訊)民主行動黨柔佛州委員會委員巫程豪呼籲衛生部和高等教育部調查,並交給國家總檢察署決定,目前的醫藥理事會是否合法組成。
他今日發表文告指出,在經過一番調查後,他發現絕大多數馬來西亞醫藥理事會成員,都沒有擁有有效的當今常年執業證書(Annual Practising Certificate, A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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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根據1971年醫藥法令,所有馬來西亞醫藥理事會成員都必須具有完整註冊的執業醫生資格,即持有有效的常年執業證書。
合法成員須持常年執業證書
他表示,醫藥法令相關方面的法律效應,實諸於所有理事會成員,包括在國家專科醫生登記處註冊的任何專科醫生,以及大學醫學講師都必須持有效的常年執業證書,才能合法成為理事會成員。
巫程豪指出,有關方面必須被提醒的是,雖然醫藥理事會是一個法定的自治機構,但擁有法定地位管轄現任執業醫生紀律的權限,所以所有理事會成員本身都必須一律嚴厲遵紀守法律,並遵守理事會本身規範下來的紀律準則。
他說,所有執業醫生都必須根據符合至少以下兩項基本要求,才能更新常年執業證書而繼續行醫:
一、所有執業醫生都必須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以保護醫生本身的合法權利,也保護病患者在發生訴訟時,獲得充分法律補償的權利;
二、所有執業醫生,無論是專科醫生還是普通全科醫生,都必須滿足醫藥理事會和衛生部批准的持續專業發展(CPD)課程和繼續就業培訓的最低要求。
他說,如果理事會成員未能獲得任何常年執業證書,則法律上意味著他們不被視為合法“完整註冊的執業醫師”,因此沒有資格擔任理事會成員,因為他們違反了理事會本身設下的紀律準則,也未能遵守醫藥法令法定的先決條件。
他認為,衛生部需要諮詢總檢察長署,這樣一個由絕大多數未根據法令正式註冊的執業醫生,所組成的醫藥理事會是否違反醫藥法令法。
“(他們)在法律上是否被視為非法成立的理事會,因此沒有任何合法地位和資格履行任何職責,包括沒有權力承認和否決任何專科醫生的行醫資格。”
他也提醒高等教育部也應該意識到,沒有擁有有效和最新的常年執業證書,任何大學醫學講師都不能合法地向任何病患者診斷和治療,以及教授任何直接牽涉病人的臨床技術。
他因此促請衛生部和高等教育部進行必要的調查,並將此事提交給總檢察署審查,以維護國家法律和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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