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SRC國際公司前非執行董事拿督蘇博雅欣供稱,在2012年初,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指示下以及違反國家銀行施加條件的情況下,SRC董事會通過了一項董事傳閱決議,轉移36億令吉至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子公司(SRC BVI)。
SRC向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73歲的蘇博雅欣是此訴訟案的第三方。他是於2011年8月1日,由納吉任命為SRC非執行董事,並於2019年3月4日被中止職務。他也是納吉涉及的SRC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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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一馬公司(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師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指資金理應先存入銀行
73歲的蘇博雅欣今日接受納吉的代表律師法漢的交叉盤問時指出,由國家銀行發給SRC的信函中,國家銀行批准SRC在特定的條件下,將來自公務員退休基金局貸款中的部分資金轉移至SRC BVI。
他供稱,國家銀行施加的條件是將貸款資金用於投資能源和自然資源行業,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氣。
“SRC BVI理應必需將這筆資金存入瑞意銀行和寶盛銀行,這筆資金只有在投資談判有了結論後,才能轉出。”
他進一步指出,根據志期2012年2月17日的文件,納吉指示或指定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貸款用途。”
他說,也是在2012年2月17日,SRC董事會通過了一項董事傳閱決議,在納吉的指示下以及違反國家銀行施加條件的情況下,轉移36億令吉至SRC BVI。
清盤師安吉拉芭郝斯此前供稱,根據她所掌握的證據,SRC BVI的資金被轉移至多家從事非法業務的空殼公司。
未獲財報 沒直接洽納吉
此外,蘇博雅欣供稱,儘管聶法依沙未呈交SRC截至2013年的財務報表,但董事會認為無需將此問題彙報至納吉。
他說,由於遵守現有的“某些協議”,董事會沒有尋求直接接洽納吉。
法漢接著問蘇博雅欣:“這難道不會促使董事會想要直接和納吉接洽,以核實聶法依沙所聲稱接獲納吉的指示嗎? ”
指遵守“某些協議”
蘇博雅欣指出,當時有一定的協議,納吉也有其他職責。
他說,關於提交SRC截至2013年的財務報表,董事會決定與聶法依沙進行內部解決。
他昨日供稱,SRC所有方面的運作均由納吉直接控制,或通過其代理人和代表聶法依沙控制,聶法依沙以首席執行員的身分領導管理團隊。
SRC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此前供稱,聶法依沙當年因沒向大馬公司委員會提交年度財務報表,而遭到他譴責。
他也說,董事會當年沒想到聶法依沙是一名騙子。
提取公僕退休基金局20億貸款
“納吉通過聶法依沙推動”
此外,蘇博雅欣進一步供稱,納吉通過聶法依沙,推動全額提出來自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第一筆20億令吉貸款。
他指出,在上述來自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20億令吉貸款用途上,董事會忽視他對該筆貸款投資進行的觀察。
“在這個事項上(20億令吉貸款投資用途),用了長時間討論,需要做些什麼。我有表達需要對有關的投資進行精密審查。但他們選擇忽視我,我不曉得還可以說什麼。”
此案將於下週一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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