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SRC國際公司前非執行董事拿督蘇博雅欣供稱,2012年初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指示下,以及違反國家銀行施加條件的情況下,SRC董事會通過了一項董事傳閱決議,轉移36億令吉至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子公司(SRC BVI)。
SRC向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蘇博雅欣是於2011年8月1日,由納吉任命為SRC非執行董事,並於2019年3月4日被中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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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一馬公司(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師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73歲的蘇博雅欣今日接受納吉的代表律師法漢的交叉盤問時指出,由國家銀行發給SRC的信函中,國家銀行批准SRC在特定的條件下,將來自公務員退休基金局貸款中的部分資金轉移至SRC BVI。
他供稱,國家銀行施加的條件是將貸款資金用於投資、能源和自然資源行業,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氣。
“SRC BVI理應必需將這筆資金存入瑞意銀行和寶盛銀行,而這筆資金只有在投資談判有了結論後,才能轉出。”
他進一步指出,根據志期2012年2月17日的文件,納吉指示或指定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貸款用途。”
他說,也是在2012年2月17日,SRC董事會通過了一項董事傳閱決議,在納吉的指示下以及違反國家銀行施加條件的情況下,轉移36億令吉至SRC BVI。
清盤師安吉拉芭郝斯此前供稱,根據她所掌握的證據,SRC BVI的資金被轉移至多家從事非法業務的空殼公司。
此外,蘇博雅欣供稱,儘管聶法依沙未呈交SRC截至2013年的財務報表,但董事會認為無需將此問題彙報至納吉。
他說,由於遵守現有的“某些協議”,董事會沒有尋求直接接洽納吉。
法漢接著問蘇博雅欣:“這難道不會促使董事會想要直接與納吉接洽,以核實聶法依沙所聲稱接獲納吉的指示嗎? ”
蘇博雅欣指出,當時有一定的協議,納吉也有其他職責。
他說,關於提交SRC截至2013年的財務報表,董事會決定與聶法依沙進行內部解決。
他昨日供稱,SRC所有方面的運作均由納吉直接控制,或通過其代理人和代表聶法依沙控制,聶法依沙以首席執行員的身分領導管理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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