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日綜合電)中國上海市金山區一名9歲女童小櫻,前年與同齡玩伴在社區公園玩盪鞦韆時,從鞦韆上跌落,隨即被鞦韆底部擊中頭部後身亡。家長當時未在小櫻身旁看護,被法官認定應負擔40%的責任,而業者則必須負擔60%責任,判賠107.2萬元人民幣(人民幣,下同,約69.5萬元令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日前進行二審宣判,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據中國《看看新聞》報道,小櫻當時與玩伴站在鞦韆上用力擺盪時,小櫻沒有抓好而跌落,而鞦韆蕩下來時正好擊中她的頭部,她的頭被卡在地板與鞦韆之間。小櫻送醫後檢查發現重度顱腦損傷,當天便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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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櫻的家長認為鞦韆設計有問題,才導致發生悲劇,將鞦韆設計業者、社區管委會等全部提告。
經過審理,法院發現該遊樂設備存在2處明顯的安全隱患,底部與地面的距離過小以及沒有限位裝置。這些安全隱患違反了大陸國家強制標準,是導致小櫻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認定遊樂設備公司作為該鞦韆的銷售商和安裝商,應承擔主要責任。
然而,法院也指出,小櫻的家長在事發時疏於監管,未能盡到合理且必要的看護和監管職責。因此,他們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由遊樂設備公司對小櫻家長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107.2萬餘元人民幣;而小櫻家長則需自擔40%的責任。而居委、物業和街道等主體,在本次事故中並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遊樂設備公司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然而,上海一中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合理,遂駁回了上訴並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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