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和教师也应该对现有改教法律,有基本认识。别说未成年人,即使是成年人,都未必全面理解入教的后果。

“袜子风波”的始作俑者之一,华裔穆斯林传教士黄伟雄在社媒视频中授招:如何秘密且非正式的,助未成年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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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的视频是在自己的Tik Tok账号上发布,直至本文成稿,还可观看。这说明两点:第一,这视频是黄刻意传播,也有意让片中讯息持续流传。第二,虽然这两个星期,非穆斯林对视频内容表达不安,黄无意愿回应。
视频中,黄回应另一传教士的提问时,提出未成年改信伊斯兰,有宗教与法律层面的考虑。他建议要小心采纳一些秘密的步骤,隐瞒家人,但还是让未成年人入教并且履行教义。
黄伟雄的视频中,提问的传教士提出他个人处理的青少年改教例子。黄回复时也给人感觉,在授招秘密为未成年人士改教方面他颇有经验。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发布文告,呼吁政府“对付”黄伟雄。文告强调,黄的行为违反《联邦宪法》第12(3)和12(4)条款。
第12(3)阐明不得强制任何人,接受其本身宗教之外的宗教教诲,或进行其本身宗教之外的宗教仪式。第12(4)则列明,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由父母亲,或监护人决定。
黄伟雄以及提问的传教士,似乎也没有承认“强制”任何未成年人士改信伊斯兰。直观与狭义而言,他们似乎没有直接违背第12(3)条款。
此外,黄在视频当中,提出不为改教的未成年人注册入教。注册入教是体制化管束穆斯林的重要步骤。
倘若出现宗教局不当注册未成年人改信伊斯兰,宪法12(4)条款,就可以发挥作用。
我国司法史上出现数宗,未经配偶同意,父亲单方面为未成年孩子改信伊斯兰,而引发的司法抗争。这些案件,如英迪拉甘地和罗秀凤案,就是凭借宪法第12(4)条款,最终胜诉。
黄采取暗中秘密的方式,助未成年人改教。这在本质和精神上,违背宪法第12(4)条款。但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宪法第12(4)条款,在此情景下欠缺具体执行机制,难以对黄采取行动。
甚至,那些未经父母同意,已经被不当传教活动影响,而私下改教的未成年人,宪法12(4)条款要再改变其思想,或阻止他履行伊斯兰教义,恐怕鞭长莫及,也为时已晚。
当然,对付黄伟雄,《联邦宪法》并非唯一可用之法。《煽动法令》中,构成煽动罪的“促成各族群间的敌意”,黄的行为是否符合?《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的“利用网络激怒他人”,黄的做法又是否符合?
这些都是钳制自由的恶法。非政府组织拒绝要求政府以这些法律对付黄,是对言论自由原则的坚持,完全合理。
民间组织要求政府对付黄,最大障碍就是当今政府的政治意愿。同时,上述的法律问题,也是当局不作为的重要因素。
理论上,欲弥补宪法12(4)条款,保障失灵的方法,就是在此宪法条款下订立法令,将违背此条款的行为具体罪行化。
宪法宣示理念式的权益,法令具体惩戒侵害这权益的行为,这才能真正实现权益之保障,避免其沦为虚无。
各州已有立法,若任何人向穆斯林宣导其他宗教,定罪后可被罚高达1万令吉,监禁4年,或两者兼施(刑罚各州属有别)。
这种单向保护伊斯兰的法律,涵盖原本就应有宗教选择自由的成人。非穆斯利社群,如果仅仅要求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不当的传教(任何宗教),应该不会过分。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以及评论界,与其空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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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滥用权力,对一位单亲妈妈施以重拳,而这位母亲唯一的武器就是她的信仰和勇气。用一州的宗教力量对抗个人权利是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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