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和教師也應該對現有改教法律,有基本認識。別說未成年人,即使是成年人,都未必全面理解入教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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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襪子風波”的始作俑者之一,華裔穆斯林傳教士黃偉雄在社媒視頻中授招:如何秘密且非正式的,助未成年非穆斯林改信伊斯蘭。
黃的視頻是在自己的Tik Tok賬號上發佈,直至本文成稿,還可觀看。這說明兩點:第一,這視頻是黃刻意傳播,也有意讓片中訊息持續流傳。第二,雖然這兩個星期,非穆斯林對視頻內容表達不安,黃無意願回應。
視頻中,黃回應另一傳教士的提問時,提出未成年改信伊斯蘭,有宗教與法律層面的考慮。他建議要小心採納一些秘密的步驟,隱瞞家人,但還是讓未成年人入教並且履行教義。
黃偉雄的視頻中,提問的傳教士提出他個人處理的青少年改教例子。黃回覆時也給人感覺,在授招秘密為未成年人士改教方面他頗有經驗。
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發布文告,呼籲政府“對付”黃偉雄。文告強調,黃的行為違反《聯邦憲法》第12(3)和12(4)條款。
第12(3)闡明不得強制任何人,接受其本身宗教之外的宗教教誨,或進行其本身宗教之外的宗教儀式。第12(4)則列明,18歲以下人士的宗教,由父母親,或監護人決定。
黃偉雄以及提問的傳教士,似乎也沒有承認“強制”任何未成年人士改信伊斯蘭。直觀與狹義而言,他們似乎沒有直接違背第12(3)條款。
此外,黃在視頻當中,提出不為改教的未成年人註冊入教。註冊入教是體制化管束穆斯林的重要步驟。
倘若出現宗教局不當註冊未成年人改信伊斯蘭,憲法12(4)條款,就可以發揮作用。
我國司法史上出現數宗,未經配偶同意,父親單方面為未成年孩子改信伊斯蘭,而引發的司法抗爭。這些案件,如英迪拉甘地和羅秀鳳案,就是憑藉憲法第12(4)條款,最終勝訴。
黃採取暗中秘密的方式,助未成年人改教。這在本質和精神上,違背憲法第12(4)條款。但在實際操作的層面上,憲法第12(4)條款,在此情景下欠缺具體執行機制,難以對黃採取行動。
甚至,那些未經父母同意,已經被不當傳教活動影響,而私下改教的未成年人,憲法12(4)條款要再改變其思想,或阻止他履行伊斯蘭教義,恐怕鞭長莫及,也為時已晚。
當然,對付黃偉雄,《聯邦憲法》並非唯一可用之法。《煽動法令》中,構成煽動罪的“促成各族群間的敵意”,黃的行為是否符合?《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的“利用網絡激怒他人”,黃的做法又是否符合?
這些都是鉗制自由的惡法。非政府組織拒絕要求政府以這些法律對付黃,是對言論自由原則的堅持,完全合理。
民間組織要求政府對付黃,最大障礙就是當今政府的政治意願。同時,上述的法律問題,也是當局不作為的重要因素。
理論上,欲彌補憲法12(4)條款,保障失靈的方法,就是在此憲法條款下訂立法令,將違背此條款的行為具體罪行化。
憲法宣示理念式的權益,法令具體懲戒侵害這權益的行為,這才能真正實現權益之保障,避免其淪為虛無。
各州已有立法,若任何人向穆斯林宣導其他宗教,定罪後可被罰高達1萬令吉,監禁4年,或兩者兼施(刑罰各州屬有別)。
這種單向保護伊斯蘭的法律,涵蓋原本就應有宗教選擇自由的成人。非穆斯利社群,如果僅僅要求立法保護未成年人,免遭不當的傳教(任何宗教),應該不會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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