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太太问: 假如遗嘱里有4个执行人(您说过最多4个),其中一个比立遗嘱人先去世,是否需要再立一份新的遗嘱?或者是不必,因为还有3个健在。假如要将产业,例如房屋,本来是橡胶园,现在变成榴梿园,店屋、公寓放进遗嘱里,以及银行存款、手上现金要怎样注明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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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遗嘱需要付费,假如一个人没有立遗嘱,情况又是怎样?
答:林若辉律师说,假如遗嘱的其中1名执行人(Executor),比立遗嘱者先去世,其他3名执行人还健在,江太太并不需要再立一份新的遗嘱。
关于遗产的分配,这要看江太太准备如何处理,以及遗产受益人有几名,她可以选择平分,也可以这样分配,例如:房屋给A、榴梿园给B及店屋给C,而现金方面可以选择平分,或者是准备给哪一个孩子多一些,可以在遗嘱里注明。
这里建议江太太征询律师的意见, 而不是寻求一些宣称对立遗嘱,具备法律知识的代理,这样才能掌握关于立遗嘱的常识。
假如一个人生前没有立遗嘱,他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将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 1958)进行分配,这过程比起已立遗嘱的逝世者,在转移产业给受益人将较为耗时,费用也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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