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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19pm 24/06/2024

民航局

航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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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呈2法案一读   航空委会并入民航局

(吉隆坡24日讯)交通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24年大马(解散)法案和2024年大马民航管理局(修正)法案一读,并将航空委员会(MAVCOM)的职责及功能并入民航管理局(CAAM)中,未来将采取单一机构的方式管理航空领域。

上述法案是由交通部副部长拿督哈斯比哈比波拉提呈一读,并会在本次会议寻求二读和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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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机构合并之后,原隶属航空委员会管理的航空经济事务、消费者保护机制、提供争议解决机制、监控航空公司或其他业者的航班时刻分配,都会并入至民航管理局。

航空委会员工分配

随着航空委员会将解散,该委会旗下员工也会被分配到民航管理局。

有关法案获得通过及颁布宪报之后,航空技术批准和颁发许可证的申请将由单一机构负责。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澳洲及新加坡都将航空经济和技术监管纳入同一机构下。

由于两个机构合并,这也涉及法令的修改,即会废除2015年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法令(771法令)及修改2017年大马民航管理局法令(788法令)。

修改民航局法案2条文

2024年大马民航管理局(修正)法案修改第16条文,即监管与民航业有关的经济事务,包括改善全球和地方各层关系,以促进经济联系、整合、成长、贸易、投资和旅游业。

“通过促进经济环境,使大马航空公司能够以可持续性、盈利、高效和公平的方式,保持在民航市场有效竞争能力。”

法案第16条文阐明,有必要促进机场和地勤服务的高效率、经济和获利营运;鼓励及时投资民航业,以满足大马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

“最大限度地提高联邦政府向民航业提供任何财政援助的经济价值,寻求和鼓励逐步减少任何财政援助的方法。”

法案修正的第17条文,即执法当局在法令下向大马机场旅客收取监管服务费用。

另外,该法案新设第10a条文,即终止会员资格的影响。

有关新条文指出,若任何人不再是管理局成员,那么在这项法令下,均依照适用的条规指定另一人接替位置。

“除非获得部长的书面批准,否则在其会员资格终止后的2年内,他不得签订任何服务合约,或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或其他活动,或与之相关的活动。”

 关于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MAVCOM)

根据2015年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法令(771法令),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MAVCOM)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成立。航空委员会作为独立实体,负责监管航空业的经济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在大马民航管理局(CAAM)的批准下,航空委员会负责发出航空服务执照(ASL)、航空服务准证(ASP)、机场营运商准证(AOL)和地勤执照(GHL)。

航空委员会也负责管理及分配空中交通权,以及监督与竞争有关的事项,并提供消费者保护机制。

关于大马民航管理局(CAAM)

根据2017年大马民航管理局法令(788法令),大马民航管理局(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Malaysia;CAAM)于2018年2月18日正式成立。

民航管理局属于独立运作机构,职责包括确保执行和监督所有民航安全操作守则、规范机场服务与设施营运正常、负责评估各类别的航空许可证。

实际上,民航管理局的前身为“民航局”(DCA)。该局是于1969年成立,负责监管国家航空业的技术面,其职责也包括进行航空运营商的认证、空中交通管制和空中导航设备认证。

在2018年,时任交通部长丹斯里廖中莱宣布,民航局转型为大马民航管理局,负责管理与民航相关的安全与保安事项。同时,民航管理局也提供和民航相关的技术与咨询服务、训练、教育与促进民航的研发,以提升大马民航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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