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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19pm 24/06/2024

民航局

航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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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呈2法案一讀   航空委會併入民航局

(吉隆坡24日訊)交通部今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2024年大馬航空委員會(解散)法案和2024年大馬民航管理局(修正)法案一讀,並將航空委員會(MAVCOM)的職責及功能併入民航管理局(CAAM)中,未來將採取單一機構的方式管理航空領域。

上述法案是由交通部副部長拿督哈斯比哈比波拉提呈一讀,並會在本次會議尋求二讀和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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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個機構合併之後,原隸屬航空委員會管理的航空經濟事務、消費者保護機制、提供爭議解決機制、監控航空公司或其他業者的航班時刻分配,都會併入至民航管理局。

航空委會員工分配

隨著航空委員會將解散,該委會旗下員工也會被分配到民航管理局。

有關法案獲得通過及頒佈憲報之後,航空技術批准和頒發許可證的申請將由單一機構負責。

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澳洲及新加坡都將航空經濟和技術監管納入同一機構下。

由於兩個機構合併,這也涉及法令的修改,即會廢除2015年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法令(771法令)及修改2017年大馬民航管理局法令(788法令)。

修改民航局法案2條文

2024年大馬民航管理局(修正)法案修改第16條文,即監管與民航業有關的經濟事務,包括改善全球和地方各層關係,以促進經濟聯繫、整合、成長、貿易、投資和旅遊業。

“通過促進經濟環境,使大馬航空公司能夠以可持續性、盈利、高效和公平的方式,保持在民航市場有效競爭能力。”

法案第16條文闡明,有必要促進機場和地勤服務的高效率、經濟和獲利營運;鼓勵及時投資民航業,以滿足大馬日益增長的發展需求。

“最大限度地提高聯邦政府向民航業提供任何財政援助的經濟價值,尋求和鼓勵逐步減少任何財政援助的方法。”

法案修正的第17條文,即執法當局在法令下向大馬機場旅客收取監管服務費用。

另外,該法案新設第10a條文,即終止會員資格的影響。

有關新條文指出,若任何人不再是管理局成員,那麼在這項法令下,均依照適用的條規指定另一人接替位置。

“除非獲得部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在其會員資格終止後的2年內,他不得簽訂任何服務合約,或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或其他活動,或與之相關的活動。”

 關於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MAVCOM)

根據2015年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法令(771法令),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MAVCOM)於2016年3月1日正式成立。航空委員會作為獨立實體,負責監管航空業的經濟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此外,在大馬民航管理局(CAAM)的批准下,航空委員會負責發出航空服務執照(ASL)、航空服務準證(ASP)、機場營運商準證(AOL)和地勤執照(GHL)。

航空委員會也負責管理及分配空中交通權,以及監督與競爭有關的事項,並提供消費者保護機制。

關於大馬民航管理局(CAAM)

根據2017年大馬民航管理局法令(788法令),大馬民航管理局(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Malaysia;CAAM)於2018年2月18日正式成立。

民航管理局屬於獨立運作機構,職責包括確保執行和監督所有民航安全操作守則、規範機場服務與設施營運正常、負責評估各類別的航空許可證。

實際上,民航管理局的前身為“民航局”(DCA)。該局是於1969年成立,負責監管國家航空業的技術面,其職責也包括進行航空運營商的認證、空中交通管制和空中導航設備認證。

在2018年,時任交通部長丹斯里廖中萊宣佈,民航局轉型為大馬民航管理局,負責管理與民航相關的安全與保安事項。同時,民航管理局也提供和民航相關的技術與諮詢服務、訓練、教育與促進民航的研發,以提升大馬民航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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