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高庭今日拒绝发出准令予大马律师公会,不允许大马律师公会挑战总检察长寻求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健康思维基金会贪污案47项控状中获得“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的决定。
大马律师公会是于去年12月初入禀吉隆坡高庭申请准令,以挑战阿末扎希在健康思维基金会贪污案47项控状中获得DNAA的裁决,以及要求撤销总检察长于去年9月4日寻求法庭让阿末扎希获得DNAA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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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阿玛吉星是于4月18日聆听申请方(大马律师公会)及答辩方(总检察长和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师进行的口头陈词后,在今日作出上述裁决。
阿玛吉星在宣判时指出,大马律师公会提出的申请并没达到法庭司法法令第96条文所规定的发出准令门槛。
他说,大马律师公会在申请中提及的事项不受司法检讨,而总检察长也没有义务向大马律师公会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文件。
他因此驳回大马律师公会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同时,谕令大马律师公会支付1万令吉予总检察长。
另外,针对大马律师公司就此事件涉及的3个宪法问题,交由联邦法院作出裁决的申请,阿玛吉星指出,申请方应履行法庭司法法令第84条文中的关键条款,只有在出现能力遭质疑时,争议事项才属于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他因此驳回大马律师公会提出的这项申请。
这3个宪法问题涉及申请方在挑战DNAA裁决时,所提出的责任举证问题;在不明确的时间内申请DNAA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申请方在申请准令的阶段,以挑战总检察长在联邦宪法第145条款下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需要提供令人信服的表面证据。
今日代表大马律师公会出庭的是斯蒂文迪鲁;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则代表总检察长出庭。至于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师则是拿督郑宝德。
阿末扎希是于去年9月4日获高庭批准“释放不等于无罪”。他此前以案件有新的案情和新的证据为由,向总检察长提交逾200页申请撤销控状的陈情书和相关文件,以便总检察长检讨他面对的控状。
此案当时已进入自辩阶段,辩方已传召包括阿末扎希在内共15名证人出庭供证。
大马律师公会在申请中指出,总检察长在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下,并不拥有绝对或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其范围和限度应该有所限制,并以司法机构的方式行使。
大马律师公会表示,扎希案件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并牵涉到刑事失信、贿赂和洗钱罪的严重指控;该公会考量到案件诉讼阶段的情况,以及扎希在行政层面继续掌握权力。
三苏博哈山此前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总检察长被赋予最终提控决定权,总检察长的决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他说,大马律师公会未能证明总检察长的决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支持论点。
郑宝德此前在陈词中指出,申请方在本案中缺乏诉讼资格,简而言之,申请方并不是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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