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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1:06am 27/0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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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挑戰扎希DNAA裁決 高庭拒發準令

律師公會申請司法檢討要求撤扎希DNAA判決 高庭拒發準令
阿末扎希(檔案照)

(吉隆坡27日訊)高庭今日拒絕發出準令予大馬律師公會,不允許大馬律師公會挑戰總檢察長尋求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在健康思維基金會貪汙案47項控狀中獲得“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的決定。

大馬律師公會是於去年12月初入稟吉隆坡高庭申請準令,以挑戰阿末扎希在健康思維基金會貪汙案47項控狀中獲得DNAA的裁決,以及要求撤銷總檢察長於去年9月4日尋求法庭讓阿末扎希獲得DNAA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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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阿瑪吉星是於4月18日聆聽申請方(大馬律師公會)及答辯方(總檢察長和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進行的口頭陳詞後,在今日作出上述裁決。

阿瑪吉星在宣判時指出,大馬律師公會提出的申請並沒達到法庭司法法令第96條文所規定的發出準令門檻。

他說,大馬律師公會在申請中提及的事項不受司法檢討,而總檢察長也沒有義務向大馬律師公會提供與案件調查有關的文件。

他因此駁回大馬律師公會提出的司法檢討準令申請,同時,諭令大馬律師公會支付1萬令吉予總檢察長。

另外,針對大馬律師公司就此事件涉及的3個憲法問題,交由聯邦法院作出裁決的申請,阿瑪吉星指出,申請方應履行法庭司法法令第84條文中的關鍵條款,只有在出現能力遭質疑時,爭議事項才屬於聯邦法院的專屬管轄範圍。

他因此駁回大馬律師公會提出的這項申請。

這3個憲法問題涉及申請方在挑戰DNAA裁決時,所提出的責任舉證問題;在不明確的時間內申請DNAA的決定是否符合憲法;申請方在申請準令的階段,以挑戰總檢察長在聯邦憲法第145條款下的自由裁量權,是否需要提供令人信服的表面證據。

今日代表大馬律師公會出庭的是斯蒂文迪魯;高級聯邦律師三蘇博哈山則代表總檢察長出庭。至於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則是拿督鄭寶德。

阿末扎希是於去年9月4日獲高庭批准“釋放不等於無罪”。他此前以案件有新的案情和新的證據為由,向總檢察長提交逾200頁申請撤銷控狀的陳情書和相關文件,以便總檢察長檢討他面對的控狀。

此案當時已進入自辯階段,辯方已傳召包括阿末扎希在內共15名證人出庭供證。

大馬律師公會在申請中指出,總檢察長在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下,並不擁有絕對或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其範圍和限度應該有所限制,並以司法機構的方式行使。

大馬律師公會表示,扎希案件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並牽涉到刑事失信、賄賂和洗錢罪的嚴重指控;該公會考量到案件訴訟階段的情況,以及扎希在行政層面繼續掌握權力。

三蘇博哈山此前指出,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總檢察長被賦予最終提控決定權,總檢察長的決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質疑。

他說,大馬律師公會未能證明總檢察長的決定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也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來支持論點。

鄭寶德此前在陳詞中指出,申請方在本案中缺乏訴訟資格,簡而言之,申請方並不是受到不利影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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