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8日综合电)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将从明年起施行。当中规定,要是进境出境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没有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讯息或拒绝接受检疫查验者,明确由海关责令整改,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6503令吉至3.25万令吉)。
新华社报道,这部旨在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法律共8章,包括总则、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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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并在部门职责分工方面,明确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对检疫涉及的个人资讯,相关法律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资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进境出境人员检疫查验措施,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海关可以要求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一般检疫查验措施,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进一步检疫查验措施。
此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要上进境的外国人拒绝接受相关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准他(她)进境的决定,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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