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8日綜合電)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將從明年起施行。當中規定,要是進境出境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沒有如實申報健康狀況、相關訊息或拒絕接受檢疫查驗者,明確由海關責令整改,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6503令吉至3.25萬令吉)。
新華社報道,這部旨在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跨境傳播、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防範和化解公共衛生風險的法律共8章,包括總則、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應急處置、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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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國境衛生檢疫法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口岸,海關依照本法規定履行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應急處置等國境衛生檢疫職責,並在部門職責分工方面,明確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對檢疫涉及的個人資訊,相關法律規定海關履行國境衛生檢疫職責,應當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不得侵犯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對進境出境人員檢疫查驗措施,新修訂的國境衛生檢疫法明確,海關可以要求進行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等一般檢疫查驗措施,還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進境出境人員實施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檢查進一步檢疫查驗措施。
此外,海關總署可以根據境內外傳染病監測和風險評估情況,對有關口岸的衛生檢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要上進境的外國人拒絕接受相關檢疫查驗措施的,海關可以作出不准他(她)進境的決定,同時通知移民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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