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鲁30日讯)吉隆坡国际机场(KLIA)枪击案嫌犯被控非法持有军火等7项控罪,哥打峇鲁地庭今天择定于8月11日重新过堂。
法官祖基菲理说,地庭将于过堂当天进行案件管理,并定夺被告哈菲祖(38岁)要求案件转移至雪邦地庭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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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律师聂莫哈末法里斯在庭上说,他们要求案件转移到雪邦地庭,是因为其当事人在雪兰莪还面对涉嫌谋杀的其他控罪。
“被告目前被延扣在双溪毛糯监狱,我们正等待此案转移到雪邦地庭。”
4月25日,哈菲祖在雪邦地庭面对2项控罪,即意图谋杀其妻子,并导致她的私人保镖受重伤,惟他否认有罪。
本案主控官是阿末法依兹副检察司。
4月24日,哈菲祖在哥打峇鲁地庭对以下7项控罪均不认罪:
第一项控状,他被控持有Glock 19 Austria型号的土耳其制手枪,牴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非法持有军火),一旦罪成,最高监禁14年和鞭笞至少6下。
第二项控状,他被控非法持有33枚PMC 380 AUTO型号子弹,牴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并可在第8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哈菲祖被控非法拥有一包球形爆竹,牴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无准证下拥有爆竹),一旦罪成,最高监禁3年,或罚款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四至第六项控状,被告被控非法持有3张他人的身分证,牴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最高监禁3年,或罚款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七项控状,哈菲祖被控驾驶使用假车牌的本田思域白色轿车,牴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一旦罪成,监禁1至5年,或罚款5000至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上述7项罪行均于4月15日下午2时,在一家私人医院范围的一辆车内进行。
此外,哈菲祖在雪邦地庭被控于4月14日凌晨1时09分,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一航站楼3楼国际到达厅意图谋杀妻子法拉(38岁),并蓄意枪伤妻子的私人保镖莫哈末努哈迪(3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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