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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30pm 30/06/2024

KLIA枪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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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IA槍擊案|嫌犯被控7項控罪 哥市地庭811重新過堂

吉隆坡国际机场(KLIA)枪击案嫌犯被控非法持有军火等7项控罪,哥打峇鲁地庭今天择定于8月11日重新过堂。
被告哈菲祖在哥打峇魯地庭面對7項控罪,圖為他被帶到哥打峇魯地庭。(馬新社照片)

(哥打峇魯30日訊)吉隆坡國際機場(KLIA)槍擊案嫌犯被控非法持有軍火等7項控罪,哥打峇魯地庭今天擇定於8月11日重新過堂。

法官祖基菲理說,地庭將於過堂當天進行案件管理,並定奪被告哈菲祖(38歲)要求案件轉移至雪邦地庭審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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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律師聶莫哈末法里斯在庭上說,他們要求案件轉移到雪邦地庭,是因為其當事人在雪蘭莪還面對涉嫌謀殺的其他控罪。

“被告目前被延扣在雙溪毛糯監獄,我們正等待此案轉移到雪邦地庭。”

4月25日,哈菲祖在雪邦地庭面對2項控罪,即意圖謀殺其妻子,並導致她的私人保鏢受重傷,惟他否認有罪。

本案主控官是阿末法依茲副檢察司。

4月24日,哈菲祖在哥打峇魯地庭對以下7項控罪均不認罪:

第一項控狀,他被控持有Glock 19 Austria型號的土耳其制手槍,牴觸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8條文(非法持有軍火),一旦罪成,最高監禁14年和鞭笞至少6下。

第二項控狀,他被控非法持有33枚PMC 380 AUTO型號子彈,牴觸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並可在第8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最高監禁7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三項控狀,哈菲祖被控非法擁有一包球形爆竹,牴觸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無準證下擁有爆竹),一旦罪成,最高監禁3年,或罰款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四至第六項控狀,被告被控非法持有3張他人的身分證,牴觸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第25(1)(o)條文,最高監禁3年,或罰款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七項控狀,哈菲祖被控駕駛使用假車牌的本田思域白色轎車,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108(3)(f)條文,一旦罪成,監禁1至5年,或罰款5000至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上述7項罪行均於4月15日下午2時,在一傢俬人醫院範圍的一輛車內進行。

此外,哈菲祖在雪邦地庭被控於4月14日凌晨1時09分,在吉隆坡國際機場第一航站樓3樓國際到達廳意圖謀殺妻子法拉(38歲),並蓄意槍傷妻子的私人保鏢莫哈末努哈迪(3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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