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日訊)基於道歉態度良好,聯邦法院允許因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1MDB)案審訊期間恐嚇控方證人,而被判處藐視法庭罪成的巫統最高理事洛曼,以1年守行令代替1個月監禁刑罰。
基於洛曼在庭上道歉,以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莉妮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日一致裁決撤銷他的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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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名法官分別為拿督羅扎麗雅和拿督阿布巴卡。
“考慮到上訴人所表達的悔意,加上他在道歉時承諾不再重犯,我們認為監禁可能不是最合適的刑罰。”
法官:若重犯將召回判刑
娜莉妮說,從上訴記錄和下級法庭的判決來看,上訴人未能即時道歉並表達悔過的態度,對下級法庭的量刑具有很大的影響。
“我們還考慮到,道歉本身並不能在所有情況下免除藐視法庭者的罪責,但確實對量刑有所影響。因此,我們諭令撤銷1個月監禁,並以1年守行令取代。
“這意味著,如果上訴人重複藐視法庭的行為,那他將被召回本法院,並因違反守行令而被判刑。”
她指出,根據藐視法庭法,在證人作證前後對其進行恐嚇會破壞司法公正,這是明確的法律。
“這是因為,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正義就無法伸張。若他們害怕這樣做,那法庭和司法系統的運作就會受到不利影響。如果沒有進行針對定罪的上訴,那有關行為就夠構成藐視法庭罪。”
她也說,下級法院判處一個月監禁,是因為上訴人對其行為沒有表現出悔意,更沒有道歉。
“不過,上訴人今日做出充分且毫無保留的道歉,表明他的悔意,並承諾不再重犯。”
恐嚇1MDB案控方證人
高庭在2021年7月15日宣判,洛曼因恐嚇1MDB案控方證人,藐視法庭罪成而遭判處1個月監禁。
2022年10月26日,上訴庭駁回洛曼尋求撤銷高庭宣判他罪成的裁決及刑罰,所提出的上訴。
去年12月5日,洛曼向總檢察署提呈陳情書。
較早前,洛曼在三司面前宣讀道歉聲明時說,他現在意識到其行為和言論不僅打擊總檢察署的誠信,對證人也是一種恐嚇行為,從而干擾了司法程序。
“我深感後悔,我無意侮辱法庭。因此,我真誠且無條件地向法官閣下、總檢察署、檢方、法庭和所有相關方道歉,並承諾不會重蹈覆轍。
“我鄭重承諾,每當我進入法庭時,都會遵守既定規則。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我不會做出任何違法行為,也不會發表任何不當言論,為此懇請法庭接受我的道歉。”
洛曼的代表律師為丹斯里沙菲益和阿萊斯泰爾,主控官為拿督莫哈末杜蘇基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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