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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09pm 02/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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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会挑战特赦局减刑 高庭准纳吉介入申请

律师公会挑战特赦局司法检讨纳吉减刑:法庭批准纳吉介入司法检讨准令申请阶段
高庭给予沙菲宜时间备妥陈词。(陈启基摄)

(吉隆坡2日讯)高庭今日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以“指认答辩人”的身分,介入大马对他做出的决定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阶段,以反对大马律师公会提出的这项申请。

大马律师公会是于4月26日入禀吉隆坡高庭提出申请,并将特赦局(吉隆坡、纳闽、布城)以及纳吉列为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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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阿末卡玛于今早以内庭的形式审理这项申请。

在司法检讨准令的申请阶段,一般上,是由申请人和总检察长陈词。只有在法庭发出准令后,其他的相关方才获准进行陈词答辩。

在代表大马律师公会的拿督再诺查卡利亚陈词后,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要求介入准令申请阶段进行陈词,因为此申请直接影响到纳吉。

阿末卡玛表示,由于此申请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批准纳吉以“指认答辩人”的身分介入司法检讨准令申请的阶段。

他说,为了公平起见,他给予沙菲宜时间备妥书面陈词。

法官择定918聆审

他择定9月18日聆审这项申请。

较早前,再诺查卡利亚在陈词中指出,大马律师公会提出的准令申请理应获批,因具有宪法和公共重要性的问题。

律师公会挑战特赦局司法检讨纳吉减刑:法庭批准纳吉介入司法检讨准令申请阶段
再诺查卡利亚代表大马律师公会出庭陈词。(陈启基摄)

他说,在此司法检讨准令申请中,出现了数个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

他指出,这包括了于1994年6月24日生效的联邦宪法第40(1A) 条款的真实推定和影响。

“国家元首是否有义务接受特赦局的建议并按照行事?”

他提出,就联邦宪法第40(1A)条款而言,国家元首在联邦宪法第42条款下,是否拥有任何自由裁量权。

“特赦局建议国家元首特赦的决定是否受到司法检讨约束或不可受到法庭审理?”

联邦宪法第40(1A)条款阐明,在执行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规定的职能时,国家元首应接受内阁的建议或根据内阁授权予部长的建议行事,除非宪法另有规定。

根据入禀法庭的文件显示,大马律师公会申请准令,以针对特赦局在1月29日就纳吉提出的特赦申请,所作出的决定,提出司法检讨。

特赦局作出的决定包括了将刑期减半,也就是将纳吉的12年刑期减至6年;将2亿1000万令吉的罚款减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交付罚款,监禁刑期则增加一年。

大马律师公会指出,总体而言,特赦局的上述决定是违法、违宪以及不合法的。

大马律师公会寻求庭令,以取消特赦局作出的上述决定。

联邦法院五司是于2022年8月23日一致驳回纳吉的上诉申请,裁定维持高庭的原判,即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所有7项控状皆罪名成立,即时入狱。

同时,联邦法院也维持纳吉定罪及坐牢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的刑罚。

特赦局在今年2月宣布,纳吉获准刑期减半,从原本的12年减至6年,而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交付罚款,监禁刑期则增加一年。

附加谕令是否包括居家服刑
高庭今裁决

另一方面,高庭已择定明日,就纳吉在寻求证实前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发出的附加谕令是否包括允许他居家服刑,而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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