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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09pm 02/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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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挑戰特赦局減刑 高庭準納吉介入申請

律師公會挑戰特赦局司法檢討納吉減刑:法庭批准納吉介入司法檢討準令申請階段
高庭給予沙菲宜時間備妥陳詞。(陳啟基攝)

(吉隆坡2日訊)高庭今日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以“指認答辯人”的身分,介入大馬律師公會挑戰對他做出的減刑決定所提出的司法檢討準令申請階段,以反對大馬律師公會提出的這項申請。

大馬律師公會是於4月26日入稟吉隆坡高庭提出申請,並將特赦局(吉隆坡、納閩、布城)以及納吉列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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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阿末卡瑪於今早以內庭的形式審理這項申請。

在司法檢討準令的申請階段,一般上,是由申請人和總檢察長陳詞。只有在法庭發出準令後,其他的相關方才獲准進行陳詞答辯。

在代表大馬律師公會的拿督再諾查卡利亞陳詞後,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要求介入準令申請階段進行陳詞,因為此申請直接影響到納吉。

阿末卡瑪表示,由於此申請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批准納吉以“指認答辯人”的身分介入司法檢討準令申請的階段。

他說,為了公平起見,他給予沙菲宜時間備妥書面陳詞。

法官擇定918聆審

他擇定9月18日聆審這項申請。

較早前,再諾查卡利亞在陳詞中指出,大馬律師公會提出的準令申請理應獲批,因具有憲法和公共重要性的問題。

律師公會挑戰特赦局司法檢討納吉減刑:法庭批准納吉介入司法檢討準令申請階段
再諾查卡利亞代表大馬律師公會出庭陳詞。(陳啟基攝)

他說,在此司法檢討準令申請中,出現了數個重要的公共利益問題。

他指出,這包括了於1994年6月24日生效的聯邦憲法第40(1A) 條款的真實推定和影響。

“國家元首是否有義務接受特赦局的建議並按照行事?”

他提出,就聯邦憲法第40(1A)條款而言,國家元首在聯邦憲法第42條款下,是否擁有任何自由裁量權。

“特赦局建議國家元首特赦的決定是否受到司法檢討約束或不可受到法庭審理?”

聯邦憲法第40(1A)條款闡明,在執行聯邦憲法或聯邦法律規定的職能時,國家元首應接受內閣的建議或根據內閣授權予部長的建議行事,除非憲法另有規定。

根據入稟法庭的文件顯示,大馬律師公會申請準令,以針對特赦局在1月29日就納吉提出的特赦申請,所作出的決定,提出司法檢討。

特赦局作出的決定包括了將刑期減半,也就是將納吉的12年刑期減至6年;將2億1000萬令吉的罰款減至5000萬令吉,若無法交付罰款,監禁刑期則增加一年。

大馬律師公會指出,總體而言,特赦局的上述決定是違法、違憲以及不合法的。

大馬律師公會尋求庭令,以取消特赦局作出的上述決定。

聯邦法院五司是於2022年8月23日一致駁回納吉的上訴申請,裁定維持高庭的原判,即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即時入獄。

同時,聯邦法院也維持納吉定罪及坐牢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的刑罰。

特赦局在今年2月宣佈,納吉獲准刑期減半,從原本的12年減至6年,而罰款也從2億1000萬令吉減至5000萬令吉;若無法交付罰款,監禁刑期則增加一年。

附加諭令是否包括居家服刑
高庭今裁決

另一方面,高庭已擇定明日,就納吉在尋求證實前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發出的附加諭令是否包括允許他居家服刑,而提出的司法檢討準令申請,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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