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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32pm 02/07/2024

吸毒者法令修正案

戒瘾令

吸毒者法令修正案

戒瘾令

內長呈吸毒者法令修正案 推事可向濫用毒品者發戒癮令

內長呈吸毒者法令修正案 推事可向濫用毒品者發戒癮令
賽夫丁。(檔案照)

(吉隆坡2日訊)內政部今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2024年吸毒者(治療與康復)修正案一讀,法案新增條文之一,即推事可以向濫用毒品或毒物者發出戒癮治療的諭令。

這項法案是由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提呈一讀,並在本期會議尋求二讀和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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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新增第6A(1)條文闡明,如果某人接受第3條或第4條文所述的測試,而政府醫療官員或註冊醫生證明測試結果為濫用毒品,該名官員可將有關人士帶到推事面前。

第6A(2)條文指出,如果毒品濫用者被帶上推事庭,推事應根據康復官員的建議,並給予該名人士陳述的機會。

第6A(2)(a)條文指出,推事可以諭令該名人士在康復官員的監督下,在指定的社區接受康復治療,期限不超過兩年。

至於第6A(2)(b)條文闡明,推事也可諭令該名人士在指定的康復中心接受治療,期限不超過6個月。

另外,第6A(3)條文則闡明,推事向濫用毒品者發出的諭令必須涵蓋以下條件,即

(a)該名人士應居住在州屬、聯邦直轄區或諭令指定的任何地區;

(b)除非獲得總監的書面許可,否則該名人士不得離開其居住區域;

(c)該名人士應依照諭令中指定的時間,前往最靠近的國家反毒機構辦事處報到;

(d)該名人士不得服用任何危險毒品或毒物;

(e)該名人士應在康復官員設定任何時間和地點接受任何測試;

(f)該名人士必須接受任何由康復官員鑑定的毒品或毒物濫用治療和康復計劃;

(g)該名人士應遵守總監規定的任何指示。

修正案修改的其中一項條文,即將“吸毒者”一詞改為“毒品和毒物濫用者”。

此外,修正案也會擴大毒物成癮者或濫用者的治療及康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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