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3日訊)炎亞綸2017年與未成年的耀樂交往、發生性行為,他用手機拍下性愛過程後外流,遭耀樂控訴持有兩人私密片,士林地院一審考量炎亞綸坦承犯行,並在今年3月11日與耀樂達成和解,且履行部分款項,雖判7個月有期徒刑,但給予緩刑3年。由於2日為上訴期限最後一天,檢方並未對他提起上訴,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了。
同案被告還有炎亞綸友人、馬來西亞籍音樂人陳男,因在社群下載本案私密影像,用通訊軟體傳性影像給炎亞綸看,又私自保存長達5年。雖然陳男有向耀樂表達歉意,但後來又翻供否認犯行,被依照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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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士林地檢署只針對陳男提起上訴,理由是一審對陳男的量刑過輕,但未對炎亞綸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代表炎亞綸確定獲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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