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3日法新電)日本最高司法機關最高裁判所週三裁定,1948年至1996年期間,導致數千人被強制絕育的《優生保護法》違憲。
最高裁判所還裁定,20年的賠償訴訟限期不適用,這對忍受了數十年痛苦的受害者來說是一個重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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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承認,根據1948年至1996年實施的《優生保護法》,約有1萬6500人被強制絕育。
法律允許醫生對有遺傳性智力缺陷的人進行絕育,以“防止後代質量低下”。
據有關部門稱,另有8500人在徵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被絕育,儘管律師們表示,由於個人面臨的壓力,即使是這些案例也可能是“事實上被迫的”。
1953年的一份政府文告顯示,可進行身體束縛、麻醉甚至“欺騙”來完成手術。
受害者三郎喜多(化名)在週三的裁決前說:“因為政府的手術,我痛苦地度過了66年。我想要回我被剝奪的生活。”
14歲時,三郎喜多在一家收容問題兒童的機構接受了輸精管切除術。2013年其妻子去世的不久前,他才向她吐露了真相。
81歲的他在去年的新聞發佈會上說:“只有當政府正視自己的所作所為並承擔責任時,我才能接受我的生活,哪怕只是一點點。”
2018年,一名60多歲的女性就自己15歲時被迫做絕育手術起訴政府,這段黑暗的歷史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打開了類似訴訟的窗口。
2019年,日本政府通過立法規定向每名受害者一次性支付320萬日圓(約9.3萬令吉),並“全心全意”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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