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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4:31pm 04/07/2024 440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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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 | 初入職場的年輕人:給家用是孝順還是負擔?

我們做父母的,又何苦為了那一點點錢為難自己的孩子?難道臨老拮据,是因為孩子不拿回來的問題,而不是我們自己沒妥善的問題?

最近在網絡上看到一個視頻,視頻中討論現在的該不該給父母家用這個問題。畢竟現在的年輕人工資也不高,剛出來社會時可能也就賺個2-3000塊,扣除了日常開銷,別說家用了,連自身的儲蓄都成問題,又談何容易可以擠出錢去給父母家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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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視頻後也有跟自己的一個死黨聊起,沒想到我們倆的想法居然是天淵之別。天哥的死黨阿強說,養育父母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難得已經開始出來社會工作,多多少少每個月必須給一些家用支持下父母,絕對是錯不了。

當然,天哥認為阿強的想法是沒問題的,那麼為何天哥的想法卻跟阿強完全南轅北轍呢?難道天哥認為年輕人不該給父母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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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看這個例子。

假設一個年輕小夥子剛剛讀完大學出來社會工作,工資比普通人高少許,拿到2800塊。在扣完僱員公積金(EPF)、社險(SOCSO)和就業險(EIS)之後,實際到手的工資其實只剩下RM2472.75。若今天這個小夥子是在外面獨自生活,而不是吃住家裡的,那麼他每個月可能的花費如下。

房租:RM 600 (單人間或合租公寓)

交通:RM 150 (公交)

飲食和雜費:RM 800(26天xRM 30)

水電費和網絡:RM 200

日用品、洗漱用品等:RM 100

休閒娛樂:RM 200(週末4天xRM 50)

儲蓄或應急開支:RM 250

總計:RM 2300

以上述的年輕人為例,人家從家鄉一個人來到KL拼搏,每個月光是這些基礎開銷,95%的收入就已經不翼而飛了。剩下的RM 170左右,你說給父母買點東西吃,還說得過去,但你說這個RM 170是叫做家用,我就真的不會了。雖然家用的定義只是供家庭使用的資金,並沒有大小之分,但是這個數額就好比火災你拿兩杯水去救火的感覺,俗稱杯水車薪。

而且重點是,假設忽然有什麼特殊需要,例如朋友結婚,或者開始有拍拖對象,某某節日想要送點禮物給另一半,基本上本來就少得可憐的數額就全沒了,更別說給父母買東西吃了。或許有人會說,既然資金都不夠了,還做什麼儲蓄,把這部分拿來給家用不就一石二鳥了?

首先,我想針對年輕人說句話,如果你的父母知道你每個月都為了給這個所謂的家用而月光光的,他們還會不斷擠壓孩子拿家用回來的話,要麼就是他們的生活真的非常拮据,飯都沒得吃日子過不去。要麼就是根本沒把孩子放心上,你自己的生活你自己的事,總之你每個月拿錢回家就好。天哥相信,父母不該是後者的模樣,正常情況來說,除非生活真的太拮据,實在沒辦法才要跟孩子拿錢,那麼就衍生了另一個問題了。

父母難道也是剛剛出來社會工作的?孩子24-5歲的話,父母再怎麼年輕都4-50歲了吧?即便30歲才生的第一胎,孩子25歲的話,那父母最少也已經55歲了。先別說已經到了提款公積金的年份,難道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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