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4日综合电)台湾一名男子20年前与太太离婚后,获得当时就读高中女儿的监护权后竟然性侵女儿,女儿提告后愤而离家,男子后来也没有扶养女儿。如今男子年逾70岁,无依无靠,便向屏东地方法申请要求女儿扶养他;法院发现该男子行为19年来让女儿至今仍饱受心灵折磨,判决女儿免除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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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指出,这名男子于1993年3月与太太离婚,1994年2月竟趁当时在读高中的女儿熟睡时性侵得逞。女儿报案后离家,并住进学校宿舍。
男子否认性侵女儿,反而指前妻因为想复合而时常到他住处睡觉,事发当晚他因喝醉酒被长官骂,回家后藉酒消愁,半夜起来发现身边有人,以为是太太,搂抱对方亦未出声,后来感觉不对,开灯发现是女儿,他也大受打击。
男子辩称女儿惊恐下就回到前妻住处,期间,他也有不定时支付供养费用,打电话关心,但女儿未接电话。
法院调查得知,该男子已经被检方依刑法第225条第1项家庭暴力之成年人故意对少年为乘机性交罪嫌提控;被害人受创后目前仍在就医治疗,显见男子行为对女儿造成身心灵莫大的伤害,即便经过19年内心仍饱受折磨。
法院认为男子在女儿于成年前本应尽心扶养,适当关心女儿成长状况,岂料竟违反伦常,对未满16岁女儿有性侵行为,让女儿惊慌失措、身心重创,伺机逃离住处;男子虽知道女儿就读高中,却未透过其他方式对其善尽扶养义务,足见并无正当理由,未善尽应扶养照顾之责任。
又因男子对女儿身体上的不法侵害,造成身心受到巨大打击、尚未成年即离家无法受家庭守护,离家后在外失魂游荡,彷徨无助,出现自暴自弃、放弃自我的念头及行为,引发创伤后情绪调解及认知障碍等精神问题,19年来仍饱受心灵折磨,已属情节重大。因此,其女请求免除其对父亲之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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