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4日綜合電)臺灣一名男子20年前與太太離婚後,獲得當時就讀高中女兒的監護權後竟然性侵女兒,女兒提告後憤而離家,男子後來也沒有扶養女兒。如今男子年逾70歲,無依無靠,便向屏東地方法申請要求女兒扶養他;法院發現該男子行為19年來讓女兒至今仍飽受心靈折磨,判決女兒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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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這名男子於1993年3月與太太離婚,1994年2月竟趁當時在讀高中的女兒熟睡時性侵得逞。女兒報案後離家,並住進學校宿舍。
男子否認性侵女兒,反而指前妻因為想複合而時常到他住處睡覺,事發當晚他因喝醉酒被長官罵,回家後藉酒消愁,半夜起來發現身邊有人,以為是太太,摟抱對方亦未出聲,後來感覺不對,開燈發現是女兒,他也大受打擊。
男子辯稱女兒驚恐下就回到前妻住處,期間,他也有不定時支付供養費用,打電話關心,但女兒未接電話。
法院調查得知,該男子已經被檢方依刑法第225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乘機性交罪嫌提控;被害人受創後目前仍在就醫治療,顯見男子行為對女兒造成身心靈莫大的傷害,即便經過19年內心仍飽受折磨。
法院認為男子在女兒於成年前本應盡心扶養,適當關心女兒成長狀況,豈料竟違反倫常,對未滿16歲女兒有性侵行為,讓女兒驚慌失措、身心重創,伺機逃離住處;男子雖知道女兒就讀高中,卻未透過其他方式對其善盡扶養義務,足見並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應扶養照顧之責任。
又因男子對女兒身體上的不法侵害,造成身心受到巨大打擊、尚未成年即離家無法受家庭守護,離家後在外失魂遊蕩,彷徨無助,出現自暴自棄、放棄自我的念頭及行為,引發創傷後情緒調解及認知障礙等精神問題,19年來仍飽受心靈折磨,已屬情節重大。因此,其女請求免除其對父親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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