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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49pm 04/07/2024

罗斯玛洗钱逃税案

罗斯玛洗钱逃税案

罗斯玛洗钱逃税案申请撤控|没披露资金交易形式 辩方:控状无根据

罗斯玛洗钱逃税案/代表律师:控状毫无根据
代表律师主张,罗斯玛面对的17项逾700万令吉洗黑钱,以及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是毫无根据的。(档案照)

(吉隆坡4日讯)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的代表律师主张,罗斯玛面对的17项逾700万令吉洗黑钱以及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是毫无根据的。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聆审罗斯玛的撤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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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玛的代表律师阿米尔韩沙陈词时指出,在此案的控状中,控方并没有披露任何形式的资金交易。

他说,第13至17项控状,控方声称被告(罗斯玛)没有申报收入,并犯下洗黑钱罪,这指控是严重错误的。

没申报收入非上游犯罪

他指出,没有申报收入是在所得税法令下的违法行为,但并非是上游犯罪。

阿米尔韩沙说,洗黑钱罪行必需是在‘上游犯罪’之后,不能是在2014年5月1日(控方声称的上游犯罪日期)之前。

他指出,但此案的洗黑钱控状(第1至第8项控状,案发日期介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8日)的案发日期,则是在2014年5月1日之前,第13至17项控状清楚显示控方本末倒置。

第13至17项控状的案发日期分别是2014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以及2018年5月1日。

数控状重叠实际涉同罪行

他也说,此案的控状出现相互重叠,实际上涉及同一罪行。

“第1至第3项的控状是重叠的,如果我们对比第13项控状,实际上是反映了第1至第3项控状。

“第1项控状(涉及20万令吉金额)、第二项控状(涉及10万令吉)和第三项控状(涉及20万令吉)是针对同一个举动,这3项控状涉及的总数额就是第13控状所提及的50万令吉金额。”

他指出,此案的控状是含糊不清的。

阿米尔韩沙指出,此外,数项控状指被告没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下申报收入,但控状中同时也指被告犯下了洗黑钱罪。

他进一步说,此案的控状缺乏足够的细节。

“一些控状的构成并未显示在法律下受认可的细节。控状中没有说明具体细节,因此,这是一项毫无根据的指控,不受法律承认。”

他说,第4项至第9项控状也是重叠的,这数项控状加起来的资金总额为220万4000令吉,也就是第14项控状涉及的数额。

阿米尔韩沙表示,同一个举动,却面对多于一项控状,不仅是相互重叠性,而是多重性问题。

没申报收入不意味非法收益

他也说,即使被告没有申报收入,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相关收入是来自非法收益。

他因此寻求法庭撤销罗斯玛面对的上述控状。

由于罗斯玛的另一名代表律师费鲁兹也是要口头陈词,但因为告病假而没在今日出庭。

慕尼安迪因此择定此案于8月23日续审。

较早前,阿米尔韩沙表示,针对罗斯玛三度提呈陈情书,寻求撤销上述控状,总检察署至今未回复。

罗斯玛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楼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此案是在去年8月24日开审,迄今已传召2名证人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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